LA02_007.jpg

 

台灣在1987年完成《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立法,隨政府和民間宣導,國內器官捐贈觀念漸開,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人數持續增加,去年就有逾4萬人簽署,累計全台已有38萬人同意器捐。去年則有339人死後完成器官捐贈,捐贈數前3名為眼角膜、腎臟和肝臟。

 

可在健保卡上註記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副執行長劉嘉琪指,眼角膜因捐贈門檻最低,癌末、腦死病患都可器捐,去年捐贈眼角膜達537例;至於腎臟、肝臟捐贈多,但等待人數也多,與國內的洗腎水準高,患者一等就是好幾年有關,另慢性肝炎、民眾亂吃藥等因素造成肝病患者多,也是等待換肝人數較多的原因。

此外,根據器捐中心資料,包括皮膚、骨骼、血管等組織也在器官捐贈範圍,像是患有心瓣膜、血管異常或缺失疾病

者,就可能需要移植血管。
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表示,器官捐贈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須經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並註記在健保卡上,但可隨時以書面撤回,而經註記在健保卡上的器官捐贈者,家屬不可違背其生前的意願。

腦死須經2次判定

器官捐贈時須經2位以上的醫師判定腦死,若通過第1次腦死判定,接回人工呼吸器至少4小時後,再進行第2次腦死判定,並通知檢察官到場確認,除了死者生前的捐贈同意書外,也會讓最親近家屬簽署同意書,最後再進行捐贈、移植手術。

 

 

記者蔡明樺、張沛森

 

 

 

 

 

 

 

 

文章來源: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80508/38006998/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聖小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