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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其餘學處淺釋

(八戒和十戒淺釋)

 

1. Pāātipātā veramaī-sikkhāpada samādiyāmi.

2. Adinnādānā veramaī-sikkhāpada samādiyāmi.

3. Abrahmacariyā veramaī-sikkhāpada samādiyāmi.

4. Musāvādā veramaī-sikkhāpada samādiyāmi.

5. Surāmerayamajjapamādaṭṭhānā veramaī-sikkhāpada samādiyāmi.

6. Vikālabhojanā veramaī-sikkhāpada samādiyāmi.

7. Nacca-gīta-vādita-visūkadassanā veramaī-sikkhāpada samādiyāmi.

8. Mālā-gandha-vilepana-dhāraa-maṇḍana-vibhūsanaṭṭhānā veramaī-sikkhāpada samādiyāmi.

9. Uccāsayana-mahāsayanā veramaī-sikkhāpada samādiyāmi.

10. Jātarūpa-rajatapaiggahaā veramaī-sikkhāpada samādiyāmi.

 

1.我受持離殺生學處。

2.我受持離不與取學處。

3.我受持離非梵行學處。

4.我受持離妄語學處。

5.我受持離放逸原因的穀酒、花果酒、酒類學處。

6.我受持離非時食學處。

7.我受持離觀聽跳舞、唱歌、音樂、表演學處。

8.我受持離穿戴、莊嚴、妝扮原因的花鬘、香、塗香學處。

9.我受持離高、大床座學處。

10.我受持離接受金銀錢學處。

(三)離非梵行學處abrahmacariyā veramaī sikkhāpada

 

不淫戒,從巴利原詞可譯為「離非梵行學處」,也就是戒除淫欲、戒除性交貞潔的戒條。不邪淫戒是不與夫妻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不淫戒則完全戒除以染污心發生兩性或兩者交媾的性行為。

 

梵行(brahmacariya──梵天的行為;是指清淨、殊勝、值得稱讚的行為。

 

在《長部註》等提到十種梵行:1.布施(dāne);2.服務(veyyāvacce);3.五學處戒(pañcasikkhāpadasīle);4.無量(appamaññāsu,慈悲喜捨四無量心);5.離淫欲(methunaviratiya);6.滿足於自己的妻子(sadārasantose,以自己的妻子為滿足);7.精進(vīriye);8.布薩八支(uposathagesu,布薩八戒);9.聖道(ariyamagge);10.教(sāsane,佛教)。

 

十種梵行中,在此是指第五種離淫欲(methunaviratiya),也就是避免兩性交媾的性行為。

 

「非梵行(abrahmacariya)」:即非殊勝行(aseṭṭhacariya);以從事非正法原因的違犯之思,轉起身門從事兩兩入罪的淫欲,為非梵行。

 

「非梵行(abrahmacariya)」:是指兩兩入罪的非殊勝行……從義上,以從事非正法的目的,轉起身門以思生起以道入道,為非梵行。

 

「非梵行(abrahmacariya)」:即非殊勝行;以行淫的思生起以道入道,為非梵行。

 

「非梵行(abrahmacariya)」是指非殊勝行、不清淨行、應被指責的低劣行為。非梵行是指為了淫欲的目的,以想行淫的心,運用身體發生兩者交媾的性行為。

 

因此,「非梵行」為梵行的反義詞,即淫欲法、不淨行、交媾、性交、性行為,是指以染污心發生兩性或兩者交媾的性行為。

 

要構成非梵行或行淫,首先對方是可行淫的對象,其次是行淫的目的,再者以行淫受樂之心經由身體交媾達到以道入道的程度,如此即構成非梵行。以下是更詳細地解說此義。

 

行淫的對象:包括人、非人和畜生。性別則包括女性、男性、般達卡和兩性人。

 

「以道入道」是指以自己的生殖器進入對方的口、產道或肛門的性交管道。

 

若行淫的對象是女人、女非人、雌性畜生或兩性人,道是指口、產道〔生殖器、女根〕和肛門三道。

 

若行淫的對象是男人、男非人、雄性畜生或般達卡,道是指口和肛門二道。

 

無論行淫的對象是同性或異性,當他們達到以道入道的程度並且受樂時,即犯不淨行。

 

所謂「達到以道入道的程度」,是指自己的生殖器進入對方的性交管道,即使達到芝麻子大小的程度,就足以構成違犯,而且無論是否使用保險套,都犯。

 

若行淫的對象是很小型的動物,牠們的口等太小,無法成為人類的性交管道,如此牠們即不足以構成可行淫的對象──也就是牠們不會構成犯不淨行的對象。

 

具足四個或兩個條件即構成非梵行:1.是可行淫的對象;2.現起從事之心;3.達到從事之緣的方式;4.受樂。〔1.以從事之心;2.以道入道。〕

 

「可行淫的對象(ajjhācariyavatthu ca hoti)」:是指人、非人、畜生等可構成行淫的對象。

 

「現起從事之心(sevanacittapaccupaṭṭhitahoti)」:是指生起想要行淫的心。

 

「達到從事之緣的方式(sevanapaccayā payogañca samāpajjati)」:是指經由身體交媾達到以道入道的程度。

 

「受樂(sādiyati)」:是指心受樂,也就是行淫受樂的心。

 

兩個構成條件的「以從事之心(sevanacittañca)」:是指心受樂,即行淫受樂的心。

 

以下情況不犯戒──

 

1.不知道者:熟睡或昏迷時,即使在被強暴也完全不知道。

 

2.不受樂者:即使知道,但完全沒有享受,完全沒有受樂之心。

 

3.瘋狂者;4.心亂者;5.極度痛苦者。

 

(六)離非時食學處vikālabhojanā veramaī sikkhāpada

 

不非時食戒,從巴利原詞可譯為「離非時食學處」,即戒除在不適宜的時間食用時限藥的戒條。

 

「非時食(vikālabhojana)」:是指超過中午而食;超過該所允許的時間而食,因此稱為非時食。從那非時而食。

 

「非時食(vikālabhojana)」:從明相出現起直到中午,這段是諸佛等聖者習行、慣行上用餐的時間,從此以外的時間為「非時」。以可食之義為「食」,即粥、餐飲等一切時限藥的食物。就如「戒除夜食(rattūparato)」,戒除在夜晚進食;同樣地,進食為「食」。在非時進食為非時食,從那非時食,即是在非時吃時限藥的(食)物(yāvakālikavatthu)之義。……從義上,當知以思轉起身門在非時吃時限藥,為「非時食」。

 

「非時食」是指超過日正當中進食。

 

「非時(vikāla)」:從明相〔黎明〕出現到日正當中的正午時刻,這段時間是諸佛等聖者通常習慣上用餐的時間,從此以外的時間──從日正當中的正午時刻直到隔天明相〔黎明〕出現的這段時間,稱為「非時」。

 

「食(bhojana)」,在此有兩種含義,一種是指食物,另一種是指進食。「食物」在此特指「時限藥(yāvakālikavatthu)」,也就是主食和副食品。

 

從義理上,「非時食」是指以想要吃的心,運用身體,採取在不適宜的時間吃主食和副食品的行動。

 

要構成非時食,首先食品為時限藥,其次時間是在非時,再者以想要吃的心採取吃該食物的行動吞嚥進入食道,如此即構成非時食。以下是更詳細地解說此義。

 

「非時」是指從日正當中的正午時刻直到隔天明相〔黎明〕出現的這段時間。

 

「正午(majjhantika; majjhaha)」是指太陽正好垂直照射於所在地點經線上的那一刻。日影一偏即為非時〔過午〕。所以正午並不是指十二點,而是指日正當中的時刻。不同地區的正午並不相同,不能以中午十二點來計算。世界各國、各地的標準時間只是一個大概而已,並不適合每個人所在的地點。世界各地一年三百六十五天,每天的日出和日中時刻不斷地變化。經度每向西一度,就遲四分鐘。台灣東部和東北部十一月三日的正午時刻大約在十一點三十六分左右;而二月十一日的正午時刻大約在十二點六分左右。當今手機、平板、電腦和網路十分普及,許多應用軟體(APP)和網站都可立即查詢到自己所在地點的日中時刻和日出時刻,請善加利用,詳見附錄三。

 

「明相出現(aruuggamana,黎明出現)」──「明相」又稱為黎明、破曉;即天剛亮的時候。明相出現時刻大約在日出前的三十二至三十五分左右,有些傳統認為日出前的四十八分為明相出現時刻。一年之中每天的明相出現時刻都在變化。

 

食物(bhojana)──可食之物(bhuñjitabba),從消除飢渴、祛除疾病的角度來說,有時也稱為藥(bhesajja)。由於比丘不能貯存食物,所以戒律上把「可食之物」分成四類:時限藥、夜分藥、七日藥和終生藥。

 

1.時限藥(yāvakālika,時藥;主食與副食)──從明相出現直到正午的這段時間,梵行者可以吃的食物,以日中為限,只能吃到日中的時刻,稱為時限藥。

 

2.夜分藥(yāmakālika──從明相出現直到夜分結束隔天明相出現的這段時間(也就是一整天的時間),允許梵行者為了消除口渴可以飲用果汁,有到夜分的時間限定,稱為夜分藥。

 

3.七日藥(sattāhakālika──比丘可以存放七天的鮮奶油等勝妙藥品,在七天之內,允許比丘有飢渴或生病因緣可食用這些藥,有七天的時間限定,稱為七日藥。

 

4.終生藥(yāvajīvika,命限藥;盡形壽藥)──只要比丘還活著,就可以貯存的藥品,在比丘有生病因緣即可服用,由於以比丘的生命為限,因此稱為終生藥。

 

1.時限藥可分為主食和副食兩種。

 

1)主食(bhojaniya; bhojana),又稱為正食、噉食、軟食。有五種主食:a.飯(odana);b.麵製品(kummāsa,麵食);c.炒糧(sattu);d.魚(maccha);e.肉(masa)。

 

2)副食(khādaniya),又稱為非正食、嚼食、硬食。副食是指除了五種主食、夜分藥、七日藥和終生藥之外其他可食用的蔬菜、水果、瓜、豆、莖、奶等食物。

 

2.夜分藥──是指如芒果、蒲桃、有籽香蕉、無籽香蕉、蜜樹果、葡萄、蓮藕、粗澀果等小型水果所製作成的果汁。

夜分藥的製作方法為:先把小型水果在冷水中壓榨,再用布過濾作成果汁。過午之後飲用的果汁不能用火加熱來煮,也不可添加熱水來暖胃。木瓜、西瓜、哈蜜瓜、椰子等大型水果的果汁不可在午後飲用。

 

3.七日藥──有五種七日藥,即:熟酥(sappi,精煉奶油)、生酥(navanīta,鮮奶油)、油(tela,植物油及動物油)、蜂蜜(madhu)、糖漿(phāita)。

 

4.終生藥──是指一般上用來治病而人們不拿來當作食物吃的根、葉、果實等藥品。

 

由於受持布薩八戒的在家居士和沙彌沒有貯存食物的規定,因此可把這四類藥分成時限藥和非時限藥這兩類即可。

 

應注意的是,這些果汁或蜂蜜、糖漿等藥品,受持布薩八戒的在家居士和沙彌過午之後不能把它們當成茶餘飯後的休閒食品來吃,並不是想要吃就可以吃,而是在有飢餓、口渴、生病等因緣才可以服用這些藥品。

 

棕櫚果、椰子、波羅蜜等大型水果的果汁不能在過午飲用。其他諸如牛奶、豆漿、米漿、乳酪、巧克力等也不可在過午食用。註釋書提到:芒果等水果所製成的果糖屬於時限藥,過了正午不可食用。

 

具足四個或三個條件即構成非時食:1.在非時;2.時限藥;3.吞嚥;4.未瘋狂。〔1.在非時;2.時限藥;3.吞嚥。〕

 

「吞嚥(ajjhoharaa)」:是指將時限藥吞嚥、吃進食道。

 

以下情況不犯戒──

 

1.有飢餓、口渴、生病因緣服用小型水果所製成的果汁、鮮奶油、精煉奶油、油、蜂蜜、糖漿及一般藥品者,不犯。

 

2.反芻者在反芻時,食物不吐出口而吞嚥者,不犯。

 

3.瘋狂者。

 

(七)離觀聽跳舞、唱歌、音樂和表演學處nacca-gīta-vādita-visūkadassanā veramaī sikkhāpada

 

不觀聽跳舞、唱歌、音樂和表演戒,從巴利原詞可譯為「離觀聽跳舞、唱歌、音樂和表演學處」。

 

「觀聽跳舞、唱歌、音樂、表演(nacca-gīta-vādita-visūkadassana)」──此中,「跳舞(nacca)」:凡某種舞蹈。

 

「唱歌(gīta)」:凡某種歌謠。

 

「音樂(vādita)」:凡某種音樂。

 

「觀看表演(visūkadassana)」:是由生起煩惱之緣破壞善法一邊(pakkha,側)的觀看表演;或者觀看表演的形況為觀看表演。

 

觀聽跳舞、唱歌、音樂和表演為觀聽跳舞、唱歌、音樂、表演。

 

在此的觀聽表演,當取在《梵網經》所說的方式,在那裡說:「又如有些受尊敬的沙門、婆羅門,食用信施之食,他們卻住於從事如此的觀看表演,即:跳舞、唱歌、音樂、戲劇、民謠、手鈴樂、鐃鈸樂、鼓樂、小丑戲、鐵丸戲、竹戲、洗骨,鬥象、鬥馬、鬥水牛、鬥公牛、鬥山羊、鬥公羊、鬥雞、鬥鵪鶉、鬥狗、棍鬥、拳擊、摔角,演習、列兵、佈陣、閱兵,沙門喬達摩離如此的觀看表演。」

 

又或依所說的意思為:只是跳舞、唱歌、音樂的表演為跳舞、唱歌、音樂、表演;觀看那些為觀看跳舞、唱歌、音樂、表演。因此觀看跳舞、唱歌、音樂、表演應說為「觀聽」。就如:「他是邪見者,其見顛倒」如此等,即使並非由眼門轉起,因取境而說為「見」;同樣地,即使有聽而只說「觀看」。

 

為了想要觀看(表演)而前往之後,只要一看到(該表演)即違犯。但如果(有表演從)站著、坐著或躺臥的地方過來,或者在行走時到達視域而看見,即使有煩惱也不違犯。而且在此當知將法編成歌是不適宜的,但把歌編成法是可以的。

 

「跳舞」是指舞女、舞者所跳的各種舞蹈,甚至看孔雀舞、鸚鵡舞、猴子舞等舞,也犯此戒。

 

「唱歌」是指歌手或舞者等所唱的各種歌謠,甚至在聖者般涅槃時以嬉戲的歌謠來讚頌三寶功德,或不自制的比丘以歌聲來誦法,都屬於唱歌。

 

「音樂」是指弦樂器等所演奏的各種音樂,甚至水瓶鼓樂、水鼓樂等等。

 

「表演」:是指任何娛樂性的表演,如上述在《梵網經》所提到的戲劇、小丑戲、鬥水牛、鬥雞、拳擊、摔角等各種表演。

 

由於觀看、聆聽唱歌、跳舞、音樂、表演會造成人們貪迷這些聲音、表演,使人生起貪愛的煩惱,破壞禪定等善法,因此梵行者戒除觀看、聆聽唱歌、跳舞、音樂、表演。

 

為了想要看表演的目的朝著表演的方向走過去,只要一看到該表演,就犯此戒。

 

如果有表演從自己站著、坐著或躺臥所在之處的方向過來,或者在走路時走到接近表演的地方自然地看見,即使有貪愛的煩惱也不犯戒。

 

這條戒不僅不可觀聽唱歌、跳舞、音樂、表演,也不可自己跳舞、唱歌、奏音樂、表演,或叫他人跳舞、唱歌、奏音樂、表演。

 

具足三個條件即構成犯此戒:1.跳舞等其中之一;2.除了允許的原因之外前往;3.看或聽。

 

「除了允許的原因之外前往(aññatra anuññātakāraā gamana)」:是指除了發生災難時進入表演的地方而看見表演等,或者在走路時走到接近表演的地方自然地看見。

 

以下情況不犯戒──

 

1.有歌舞等表演從自己所在的方向過來而看見或聽見時,不犯。但如果有歌舞等表演從自己的方向過來,自己從站著、坐著或躺著的地方站起來或向前觀看,則犯。

 

2.有事緣在道路上走而看見或聽見時,不犯。但若故意轉頭去看,或故意向表演的方向靠近,則犯。

 

3.在發生災難時因進入表演處而看見或聽見者,不犯。

 

4.瘋狂者。

 

(八)離穿戴、莊嚴、妝扮原因的花鬘、香、塗香學處mālā-gandha-vilepana-dhāraa-maṇḍana-vibhūsanaṭṭhānā veramaī sikkhāpada

 

不穿戴、莊嚴、妝扮原因的花鬘、香、塗香戒,從巴利原詞可譯為「離穿戴、莊嚴、妝扮原因的花鬘、香、塗香學處」。

(「穿戴、莊嚴、妝扮原因的花鬘、香、塗香」:)穿戴等應與花鬘等的名稱結合。

 

此中,「花鬘(mālā)」:任何種類的花。「塗香(vilepana)」:任何為了塗香(把香料)搗碎後所準備的。香粉、香煙等其餘一切種類的香為「香(gandha)」。

 

這一切(香油和香粉等)為了莊嚴、妝扮〔塗抹〕的目的是不可以(使用)的,為了作為藥的目的是可以(使用)的,而且為了供養在拿取〔運送〕而接受時,沒有任何方式是不可以的。

 

裝飾、佩戴為「穿戴(dhāraa)」,即對應花或花鬘。使圓滿、填滿不足之處為「莊嚴(maṇḍana)」,即對應香。使接受香氣及使皮膚有吸引力為「妝扮(vibhūsana,塗抹)」,即對應塗香。因此說「穿戴等應與花鬘等的名稱結合」。

 

「原因(hāna)」:是指原因(kāraa)。

 

「花鬘(mālā)」:是指各種花或花環。“mālā”這個字,在世俗上是指有編結、繫綁的花鬘或花環,在佛教中則是指花。因此,無論有編結、繫綁的花或未編結、繫綁的花,都屬於花鬘,甚至為了莊嚴而用線、布條、彩帶、綢緞等材料所編結、裝飾成類似花的裝飾品,也稱為花鬘(mālā)。

 

「塗香(vilepana)」:是指為了使自己皮膚有香味、有吸引力,把香料搗碎後用來塗抹的香粉、化妝品。

 

其他不是用來塗抹的香粉、香煙等各種香、香料為「香(gandha)」。

 

因此,凡是為了使自己有吸引力而佩戴花、花環、花束,塗抹各種香油、香水、香粉、香料、化妝品來妝扮自己,即犯此戒。有長老認為,受持此戒者也不能戴耳環、項鍊、手鐲、戒指、手錶等裝飾品。

 

具足三個條件即構成犯此戒:1.花鬘等其中之一;2.沒有允許的因緣;3.穿戴、莊嚴或塗抹。

 

以下情況不犯戒──

 

1.由於皮膚病等因緣而塗抹帶有香味的藥膏者,不犯。

 

2.為了供佛而接受或拿花、香等,不犯。

 

3.瘋狂者。

 

(九)離高、大床座學處uccāsayana-mahāsayanā veramaī sikkhāpada

 

不坐臥高、大床座戒,從巴利原詞可譯為「離高、大床座學處」。

 

「高床座(uccāsayana)」:稱為超過尺量(的床座)。

 

「大床座(mahāsayana)」:是指不允許的床座和不允許的敷具。(高床座和大床座)這兩種(床座),沒有任何方式是允許受用的。

 

「高床座」是指超過規定尺寸的床座;「大床座」是指不允許的毯子、敷具。

 

可用來躺臥的床和可用來坐的椅子,都算是「床座(sayana)」。

 

《律藏》及其註釋書提到有二十種高、大床座──

 

1.高床(āsadi):腳高超過規定尺寸的床座。

 

2.獸腳床(pallaka):腳上刻有猛獸像的床座。

 

3.長毛氍(gonaka):長毛的大氍毹,該毛超過四指寬。

 

4.彩毛毯(cittaka):彩繡的羊毛毯。

 

5.白毛毯(paika):羊毛織成的白毯。

 

6.花毛毯(paalika):繡花的羊毛毯。

 

7.棉墊(tūlika):只填塞天然棉花者。

 

8.繡像毯(vikatika):繡有獅子、老虎等像的彩色羊毛毯。

 

9.單面毛毯(uddalomi; uddhalomi):單面有毛的羊毛毯。

 

10.雙面毛毯(ekantalomi):雙面有毛的羊毛毯。

 

11.寶石絹絲敷具(kaṭṭhissa; kaṭṭissa; kaissa):四周縫有寶石的絹絲敷具。

 

12.絲綢(koseyya):四周縫有寶石由絲線織成的敷具。若是純絲綢的敷具,則可以使用。

 

13.大地毯(kuttaka):可供十六個舞女站著跳舞的羊毛毯。

 

14.象氈(hatthatthara):鋪在象背上的敷具。

 

15.馬氈(assatthara):鋪在馬背上的敷具。

 

16.車氈(rathatthara):鋪在車上的敷具。

 

17.羚羊皮席(ajinappavei):用羚羊皮按床的尺寸縫製成的席子。

 

18.羚鹿皮特級敷具(kadalimigapavara-paccatthara; kadalīmigapavara-paccatthara):以羚鹿(kadalimiga)之皮製成的特級敷具,這是最上等的敷具。這種敷具是將羚鹿皮縫在白布上製成。

 

19.有華蓋者(sa-uttaracchada):在床座的上方綁有紅色的傘蓋。即使在白色傘蓋下面有不允許的敷具,也不適合使用;若沒有則可以使用。

 

20.兩端有紅枕者(ubhatolohitakūpadhāna):兩端有紅色頭枕和腳枕的床。若只有一個枕頭,即使其兩側是紅色、蓮花色或彩色,只要尺寸大小符合規定,也可以使用;如果是大枕頭則是禁止的。

 

由此可知,所謂「高、大床座」,並不僅限於床、椅,也包括床墊、椅墊、床單、地毯、坐墊等等,因此我們譯為「高、大床座」。復註提到:高床(āsadi)和獸腳床(pallaka)為高床座;其餘十八種為大床座。

 

所有高床、高椅、大毯子都不可以坐臥嗎?並非如此。佛陀在《律藏》允許使用腳高超過佛陀八指寬的方凳(āsandika)和七支椅(sattaga)。

 

對比丘而言,除了高床(āsadi)、獸腳床(pallaka)和棉墊(tūlika)外,佛陀允許比丘坐在在家人所擁有並由他們鋪設的大床座,但不能躺臥;然而說法座即使高大,比丘也可以坐。

 

若獲得上述二十種高、大床座,佛陀允許把高床(āsadi)的高腳鋸掉,把獸腳床(pallaka)的猛獸鋸掉,把棉墊(tūlika)裡的棉花拆掉做成枕頭之後使用。其餘十七種可作為地敷具或地毯使用。

 

床墊、椅墊可用布或允許的皮革做套子,裡面可以填塞除了人毛、達子香(tālīsa)葉和棉花以外的各種毛、樹葉、樹皮、草和布。

 

裡面填塞天然棉花的彈簧床、床墊、墊被、椅墊、坐墊、蒲團不允許坐臥。有些長老認為,在俗人家中若有填塞的棉花是固定無法取出的床墊或椅墊,還是可以坐的。

 

具足兩個或三個條件即構成犯此戒:1.高、大的床座;2.坐或臥。〔1.高、大的床座;2.知道是高、大的床座;3.坐或臥。〕

 

以下情況不犯戒──

 

1.不超過規定尺寸的床座。

 

2.坐腳高超過規定尺寸的方凳或七支椅。

 

3.除了高床、獸腳床和棉墊外,可坐在在家人所擁有並由他們鋪設的大床座,但不能臥。

 

4.瘋狂者。

 

(十)離接受金銀學處jātarūpa-rajatapaiggahaā veramaī sikkhāpada

 

不受持金錢戒,從巴利原詞可譯為「離接受金銀學處」。

 

「金(jātarūpa)」:是指黃金。「銀(rajata)」:是指貨幣、銅錢、木錢、膠錢等等,凡通用的貨幣都屬於金、銀兩者。以任何方式接受該(金銀)為「接受(paiggahaa)」,沒有任何方式該(接受金銀)是允許的。

 

「金(jātarūpa)」是指黃金(suvaṇṇa)。

 

「銀(rajata)」是指貨幣、銅錢、木錢、膠錢(jatumāsaka,樹脂錢;橡膠錢)、紙鈔,等等。只要是市面上流通的貨幣,都屬於金銀。

 

「金銀」,俗稱金錢,是可以用來交換商品的等值物,包括金、銀、錢幣,等等。

 

由這個定義,有些長老認為,金銀也包括支票、旅行支票、匯票、信用卡、銀行帳戶、存款單、存款簿,等等。

 

以任何的方式接受(sādiyana)金錢,稱為「接受(paiggahaa)」。

 

有三種接受的方式:

 

1.自己拿取(saya gahāti──當有人供養自己金錢時,他親自接受;或在某個地方發現不屬於任何人的金錢時,他自己撿取。

 

2.指使他人拿取(añña gāhāpeti──當有人供養金錢或發現金錢時,他指使別人為自己拿取金錢或代為保管。

 

3.同意放在近處(upanikkhittasādiyati──允許他人將金錢放在自己身旁或某處。

 

「接受」有經由身、語、意的方式來接受。以身體的方式有用手等來接受金錢,或者用手勢等指使他人接受金錢;以語的方式有口頭接受金錢,或者口頭指使他人接受金錢;以意的方式有未經肢體或語言加以拒絕而同意接受或同意放在近處。

 

如果施主手中拿著金錢說:「尊者,我想供養您。」這時,該比丘不能接受,而是應該說:「我們不能接受金錢」或「這是不允許的」等拒絕金錢的話,否則就成了默許。也就是如果不拒絕的話,就算是默許的接受。

 

但如果有施主拿著金錢放在該比丘的面前,即使該比丘沒有用肢體或語言加以拒絕,而以清淨心決意:「這是我們所不允許的」,這樣就不算同意接受。

 

假如比丘指示施主把錢交給某人或放在某處,也算是接受金錢。

 

對於出家人來說,沒有任何方式接受金錢是允許的,出家人絕對不能接受金錢。

 

具足三個條件即構成犯此戒:1.金銀;2.為了自己;3.拿取等其中之一。

 

「為了自己(attuddesikatā)」:是指為了自己的目的而接受金錢。

 

《律註》提到:不管是為了自己,或是為了僧團、群體、個人或佛塔而接受,都不允許。

 

「拿取等其中之一(gahaādīsu aññatarabhāvo)」:是指無論自己拿取、指使他人拿取和同意放在近處,這三種接受方式的其中一種。

 

以下情況不犯戒──

 

1.在寺院或住處內撿到他人遺失的金錢,在算了多少錢後,存著歸還主人的心而暫時保管者,不犯。

2.瘋狂者。

 

 

   Kiccho manussapailābho, kiccha maccāna jīvita;

   Kiccha saddhammassavana, kiccho buddhānamuppādo.

得生人身難,生得壽終難,

聽聞正法難,諸佛出世難。

 

 

  《法句經》182. Dhammapada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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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小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