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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學處淺釋

 

本章名為〈學處淺釋〉,是以《中部註》和《小誦經註》中註釋十不善業道及十戒的部分為底本,用比較淺顯易懂的方式表達出來,希望讀者能瞭解其中涵義。

 

本章分成兩節,第一節為〈在家五戒淺釋〉,根據《中部註》、《律藏》及相關註釋書、復註的解釋,對在家五戒詳加解釋編寫而成。第二節為〈其餘學處淺釋〉,是針對在家五戒所未解釋的八戒和十戒內容,根據律典的解釋編寫而成。

 

第一節 在家五戒淺釋

 

1. Pāātipātā veramaī-sikkhāpada samādiyāmi.

2. Adinnādānā veramaī-sikkhāpada samādiyāmi.

3. Kāmesu micchācārā veramaī-sikkhāpada samādiyāmi.

4. Musāvādā veramaī-sikkhāpada samādiyāmi.

5. Surāmerayamajjapamādaṭṭhānā veramaī-sikkhāpada samādiyāmi.

 

1.我受持離殺生學處。

2.我受持離不與取學處。

3.我受持離欲邪行學處。

4.我受持離妄語學處。

5.我受持離放逸原因的穀酒、花果酒、酒類學處。

一、五戒由誰所說等

(一)五戒由誰所說

這五戒是由佛陀所宣說,而不是由佛陀的弟子、仙人或天神所說的。因為制定學處〔制戒〕是佛陀的範疇,而不是佛陀弟子等的領域、範圍。

(二)性罪和制罪

違犯的罪或過失可分為兩種:性罪和制罪。

 

1.性罪(pakativajja,自性罪;本質罪),又稱為世間罪(lokavajja)。性罪是指故意違犯的行為,生起不善心,其本質即是不善,或者社會上普遍認為是不合乎道德的行為。這些行為不僅出家人不能做,對世俗人來說也是不道德的,例如:故意殺生、偷盜、邪淫、妄語等,這稱為性罪或世間罪。

 

2.制罪(paṇṇattivajja):無論生起善心、不善心或無記心,無論故意或無心違犯的行為,為了避免世俗人批評,或使人們生起信心,或者有助於修行,佛陀特別為弟子們制定的戒,但世俗人造作該行為並不會構成罪過,例如:非時食、坐高大床座、接受金錢等,這稱為制罪。

 

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這五戒屬於性罪,也就是它們的本質是有過失的。為什麼呢?因為殺生、不與取、欲邪行等是完全由不善心生起、造成的。

(三)共同文句的解釋

 

「我受持離學處(veramaī sikkhāpada samādiyāmi)」是五戒共同的文句,所以在此先解說。

 

「離(veramaī)」:是指打敗敵人,使怨敵消失。也就是除去、消滅怨敵,使怨敵遠離、消失的意思。或者就如有人藉由武器或器具使敵人離開、消失。

 

在此的「離」是指欲界善心相應的離。

 

簡單地說,「離」是指不造作、不違犯的意思。

 

「學」:是指三學──增上戒學、增上心學和增上慧學。然而,在此的學是指已達到離的戒,世間毘婆舍那,色、無色禪那,以及聖道。

 

在這些學中的某一種學,到達學的方法之義,又或者說為根本、依止、立足處為「學處」。

 

《小誦經註》解釋說:「應當學故為『學(sikkhā)』;以此作為路徑〔途徑〕故為『處(pada,足)』。學之處為『學處』,即到達學的方法之義。又或者說為根本、依止、立足處(為學處)。」

 

「學處 (sikkhāpada)」是戒的別名。“sikkhā”意為學、學習、訓練;“pada”意為足、處所。學處即是戒條、學習規則。

 

我完全地領受、受取為「我受持(samādiyāmi)」;即為了不違犯的目的,我保持使不破損、不破洞、無斑點的意思。

 

破了第一條或最後一條戒,他的戒稱為破損(khaṇḍa),就如布的邊緣被剪斷一般。破了中間的一條戒,他的戒稱為破洞(chidda),就如布的中間破了一個洞一般。如果連續破了兩三條戒,他的戒稱為斑點(sabala),就如牛的背部或腹部有褐色、紅色及其他顏色不規則的斑點一般。

二、五戒釋義

 

(一)離殺生學處ātipātā veramaī sikkhāpada

 

不殺生戒,從巴利原詞可譯為「離殺生學處」,也就是戒除殺生的戒條。

 

殺害生物為「殺生(ātipāta)」,是指殺戮生物、殺害生物而說的。此中,「生物」通俗上是指有情,從勝義上則是指命根。對該生物、存生物想,運用身、語門的其中一門,以殺思生起採取斷該生物命根的行動為「殺生」。

 

「殺生」是指殺害眾生的生命。「眾生」,在通俗用法上是指有生命的有情眾生;在究竟的勝義真理上則是指命根(jīvitindriya)。

 

要構成殺生,首先殺害的對象真的是有情眾生,其次殺害者明知對方是有情眾生,再者以殺心、想要殺害對方的心無論經由身體的方式或經由語言指使的方式來採取行動,導致該眾生因此而死、命根斷絕,如此即構成殺生。以下是更詳細地解說此義。

 

「生」,巴利語為“pāā”,是指息生──有呼吸的眾生。息生是指擁有命根的生命體,也就是擁有命根的有情眾生。

眾生包括人、畜生和非人。

 

1.人:從投生為人初入母胎的第一個心識開始,直到死亡的這一段期間。

 

2.畜生:象、馬、牛、狗、雞,乃至蚊蟲、螞蟻、蟲卵,等等。

 

3.非人:如夜叉、餓鬼、天神,等等。

 

由於植物並沒有命根,因此不包括在內。

 

殺生有六種方式:1.親手;2.命令;3.投擲;4.設陷阱;5.明所成;6.神變所成。

 

1.親手:以身體或身體所連結的物品來攻擊對方為親手的方式。親手的方式又可分成指定和未指定的兩種方式。

 

1)指定:是指攻擊所指定的對象,只有在被指定的眾生因此而死,才構成殺生。

 

2)未指定:是指心想:「願有眾生死!」以如此採取行動攻擊的緣故,如果有眾生因此而死,即構成殺生。

 

這兩種方式,受害者無論在攻擊的當下就死,或者由於該攻擊後來生病才死,在攻擊的那一刻即構成殺生。此外,為了殺害的目的而攻擊對方,在攻擊的那一刻並沒死,後來再以其他心攻擊,如果受害者後來是因最初的攻擊而死,只有第一次攻擊犯殺生罪,第二次攻擊並沒犯殺生罪。即使由兩次攻擊致死,也只有第一次攻擊犯殺生罪;假如攻擊兩次都沒死,則沒犯殺生罪。如果有多個殺害者攻擊一個被害者,也是以此方式,凡因攻擊而死,只有致死的那次攻擊犯殺生罪。

 

2.在決定了之後命令為命令的方式。共有六種決定:

 

「對象、時、場所,武器和威儀,所做的差別」,這六種命令的決定。

 

1)對象:是指被殺害的眾生。

 

2)時:是指上午、下午等時,以及處在青年、壯年等時。

 

3)場所:是指村莊、城鎮、森林、阿蘭若、十字路口等場所。

 

4)武器:是指劍、刀、槍、箭、矛等武器。

 

5)威儀:是指被殺者和殺戮者站著或坐著等姿勢。

 

6)所做差別:是指刺穿、切割、分裂、貝禿刑,等等。

 

如果命令:「你殺那個眾生!」被命令者違背所命令的對象而殺害其他眾生,命令者不犯殺生罪。當被命令者未違約而殺害該對象時,命令者在命令的剎那,被命令者在受害者死亡的剎那,兩者都犯殺生罪。

 

3.投擲(nissaggiya)的方式:是指為了殺害的目的,用身體或身體所連結的物品投擲來攻擊受害者。這也有指定和未指定的兩種方式。

 

4.設陷阱(thāvara,不動的)的方式:為了殺生目的而挖陷坑、放毒剌等在憑靠處、在其附近設置殺害工具、設置機關,或者提供毒藥、毒物。這也有指定和未指定的兩種方式。如果陷坑等殺害工具是向別人租來或免費給的,若有受害者由該殺害工具致死,只有地主犯殺生罪。如果自己或其他人把陷坑回填成平地,或取泥土者取走泥土,或掘根者掘了樹根而形成坑洞,或者由於下雨而生成泥澤,有眾生陷入坑洞或陷入泥澤而死,僅地主犯殺生罪。假如因此獲得錢財,或者其他人把陷坑挖得更寬或更深,有眾生陷入坑洞或陷入泥澤而死,設陷阱和地主雙方都犯殺生罪;但若把樹根與樹根互相連結,或把那裡填成平地,則可免罪。

 

關於放毒剌等在憑靠物或設置機關,只要那些殺害工具還運作著,依所造成的結果結殺生罪。

 

5.明所成(vijjāmaya)的方式:是指為了殺生而誦持明咒。

 

6.神變所成(iddhimaya)的方式:是指為了殺生而運用業報生神變,就像手持武器或敲打武器那般來殺害眾生。

殺生是指故意奪取眾生的生命;自殺也算殺生。

 

不殺生戒不僅不可自己殺生、教唆他人殺生、自殺,也不可以讚歎死或鼓勵死,或者墮胎,甚至蟲、蟻等小動物和它們的卵都不可以殺害。

 

讚歎死亡的美好,讚歎死後能夠往生善趣,稱為「讚歎死」。鼓勵放棄生命,稱為「鼓勵死」。因此,不應該勸導臨終者說:「你今生行善積德,多作善業,死後必定往生善趣、天界」之類的話。因為這類話題是在讚歎死亡,讚歎死後的美好。也不應該對臨終者說:「生命毫無意義,你不要執著生命」「人生充滿痛苦,你不要執著人生」之類的話題。因為這些話題是在鼓勵他放棄生命,勸勉他早點死亡。如果臨終者因為你的讚歎或勸勉而放棄生命,你可能違犯殺生罪。

 

對於殺害沒有戒行的畜生道等眾生,殺害小型動物為小罪;殺害大型動物為大罪。為什麼呢?由於消耗較大精力(payoga,努力;加行)的緣故;即使所消耗的精力相等,也由於對象大而得大罪。對於有戒行的人類等眾生,殺害戒行卑微的眾生為小罪;殺害有戒行的眾生為大罪。當身體大小和德行相等時,殺生者的煩惱和攻擊方式溫和者為小罪;煩惱和攻擊方式強烈或殘酷者為大罪。

 

具足五個條件即構成殺生:1.是生物〔眾生〕;2.生物想;3.有殺心;4.努力〔採取行動〕;5.該生物因此而死。

 

「生物想(asaññī)」:是指知道是眾生,明知是眾生。

 

「有殺心(vadhakacittañca paccupaṭṭhitahoti; vadhakacitta)」:是指懷有殺心,懷有想要對方死的意圖。

 

「努力(vāyamati; upakkamo)」:是指採取殺害的行動。

 

以下情況不犯戒──

 

1.不是故意的:在做該行動時並沒有想:「我要殺死這隻螞蟻」等,而不小心使牠死掉,不犯。

 

2.不知道:例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有毒的食物拿去餵狗,那隻狗因此被毒死。由於不知情,所以不犯。

 

3.沒有使對方死的意圖:例如當有人生病時,他拿藥給病人吃,病人卻因此併發症而死。由於沒有使對方死的意圖,所以不犯,但不應隨便拿藥給人吃。

 

4.瘋狂者:由於膽汁的緣故得了無法治療的狂亂病,不犯。當火和黃金、糞便和檀香同時呈現時,他無法辨知好壞,以此作為判定是否瘋狂的標準。

(二)離不與取學處adinnādānā veramaī sikkhāpada

 

不偷盜戒,從巴利原詞可譯為「離不與取學處」,也就是戒除偷盜的戒條。

 

拿取未給與的為「不與取(adinnādāna)」,即是拿取他人的(財物)、盜賊、小偷而說的。此中,「不與」為他人所擁有〔攝受〕,當所有主隨所欲為的使用時是不適合處罰且無罪的。對該他人所擁有物存他人所擁有想,以盜思生起盜取該物品的行動,為「不與取」。

 

拿取所有主未給與的財物,稱為「不與取」,也就是盜賊、小偷的行為。可偷取的財物無論是有生命體或無生命體,只要是有主人的財物都不可以隨意自行拿取。這有主人的財物,其主人可以隨意使用,因為他是所有主,因此使用它不應被處罰,而且無罪。

 

要構成偷盜,首先可偷取的物品是有主人的財物,其次明知該物品是他人所擁有的財物,再者以盜心或想要占為己有的心無論經由身體的方式或經由語言指使的方式來採取行動,由該行動偷到手或轉移所有權,如此即構成偷盜。以下是更詳細地解說此義。

 

在律註──《普端嚴》和《疑惑度脫》提到偷盜有二十五種方式,這二十五種方式由五個五法構成:1.各種財物的五法;2.一種財物的五法;3.親手的五法;4.前方便的五法;5.偷盜取的五法。

 

1.各種財物的五法:所謂「各種財物」是指混合有生命和無生命的財物。

 

1)占取:霸占他人的田地、房子等等。

 

2)搶取:例如搶取他人挑在肩上、頂在頭上,或拿在手上的財物。

 

3)奪取:主人把財物放在附近,他對主人說:「把這財物給我」等而奪取。

 

4)破壞威儀:有人正在搬運財物,他連人和財物一起帶走,在搬運者第二腳離開原地時,此人即犯偷盜。偷其他動物也是如此。

 

5)離開原處:把放在地上、桌上等的財物拿走,或移動離開原處。

 

2.一種財物的五法:對有主人的奴婢、僕人、動物,以占取、搶取、奪取、破壞威儀、離開原處的方法,為一種財物的五法。

 

3.親自的五法──

 

1)親手取:親自偷取他人的財物。

 

2)教唆取:指使他人說:「你去偷某某物品。」被命令者在偷取時,自己也犯罪。

 

3)投擲:自己站在關稅處內,將應稅物品往關稅處之外投,企圖逃稅。即偷稅、逃漏稅。

 

4)獲得利益:指使他人說:「如果你看到如此這般的財物就偷取。」假如去除了偷取的障礙而偷取,命令者在命令的剎那,偷取者在偷取時即犯罪。

 

5)放棄責任:在霸占他人的土地等,或奪取他人的財物時,當所有主認為「這已不是我的了」而放棄其所有權,即犯。

 

4.前方便的五法:「方便(payoga)」也可譯為努力、加行、方法。即是教唆、命令的方法。

 

1)前方便:在指使「你去偷某財物」時為前方便,但在被命令者偷取時才犯罪。所以命令是前方便。

 

2)俱方便:離開原處為俱方便。例如為了占取別人的田地而移動界標或柱子。

 

3)共謀取:與其他人商量、討論後,共同策劃而偷取。在共同策劃之後,任何一個同謀依他們所約定的而偷取,所有的同謀都犯。

 

4)作約定:在指使他人偷盜時,約定偷取的時間,如「你在下午偷取某物品」等。只有被命令者按照所約定的時間偷取,命令者才犯。

 

5)現相:在指使他人偷取時,以閉眼、手勢等作信號。

 

5.偷盜取五法──

 

1)偷盜取:以小偷的方式破壞門窗等,趁主人不在時偷取。或者以吃秤兩、偷尺寸、偽幣、偽鈔等詐欺而取。

 

2)強迫取:以暴力奪取他人的財物,亦即搶劫、掠奪;或者運用權力壓榨〔魚肉〕人民。

 

3)遍計取:在偷取前,先預謀所要偷取的財物,如衣服、錢財等,但假如看到其他財物則不偷取。

 

4)隱藏取:先隱藏所要偷取的物品,過後再回來偷取。例如,在看到別人遺失的戒指時,先用腳踩入土中,或用塵土、樹葉等覆蓋,等主人遍尋不著後再回來拿取。

 

5)取籌(kusa,吉祥草):即調換籌碼、簽、券等。例如在用籌碼或簽券分配物品時,為了獲得更好的物品而調換籌碼。

 

凡是屬於他人所擁有的財物,未經物主的允許而取為己有,就算不與取、偷盜。

 

如果偷取的物品價值低微,為小罪;偷取的物品貴重,則為大罪。為什麼呢?因為物品殊勝的緣故。即使物品的價值相等,偷取德行較高者的財物,為大罪;偷取德行較低者的財物,為小罪。

 

具足五個條件即構成偷盜:1.他人所擁有;2.他人所擁有想;3.現起盜心;4.努力〔採取行動〕;5.由該(努力)取走可取之物。

 

「他人所擁有(parapariggahita)」:是指屬於他人所擁有的物品。

 

「他人所擁有想(parapariggahitasaññī)」:是指明知是他人所擁有的物品。

 

「現起盜心(theyyacittañca paccupaṭṭhita hoti; theyyacitta)」:是指生起偷盜心或懷有偷盜心。

 

「努力(vāyamati; upakkamo)」:是指採取偷盜的行動。

 

「由該(努力)取走可取之物(tena ca ādātabbaādāna gacchati; tena haraa)」:是指由該行動而偷到手或轉移所有權。

 

不偷盜戒的偷盜方式眾多,範圍也很廣,無論是霸占他人財物來占取、搶取、奪取,或逃漏稅、吃秤兩、偷尺寸、偽幣、偽鈔、報假帳,或者侵犯他人的所有權、著作權等都算偷盜;無論是親自偷取他人的財物,或是教唆他人偷取財物,都犯不偷盜戒。因此,佛教徒不應逃漏稅、走私、使用偽鈔、吃秤兩,或故意使對方導致損失,並應遵守國家法律。

 

以下情況不犯戒──

 

1.己物想:以為是自己的物品而誤拿了別人的財物。由於沒有盜心,因此不犯。

 

2.親厚取:拿取親厚者的物品,不犯。親厚者(vissāsa)是指交情深厚者。具足五個條件構成親厚者──a.曾見過的朋友;b.曾一起吃飯的密友;c.主人曾經對他說:「我的財物你想要的話就可以拿取」;d.主人還活著;e.當主人知道我拿取時會感到高興。

 

3.暫時取:在拿取時心想:「我將會歸還」或「我將會補償」而暫時借取,不犯。

 

4.糞掃物想而取:在垃圾堆看到物品,心想:「這是沒有主人的丟棄物」而拿取,不犯。

 

5.瘋狂者。

 

6.心亂者:由於夜叉(yakkha)的緣故使心迷亂,不犯。當火和黃金、糞便和檀香同時呈現時,他無法辨知好壞,以此作為判定是否狂亂的標準。

 

7.極度痛苦者:處於極度痛苦的狀態,什麼都不知道,不犯。

(三)離欲邪行學處kāmesu micchācārā veramaī sikkhāpada

 

不邪淫戒,從巴利原詞可譯為「離欲邪行學處」,也就是戒除邪淫的戒條。不邪淫戒是指不與夫妻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

 

「欲邪行(kāmesu micchācāro」:此中,「諸欲」是指行淫〔性交〕(methunasamācāresu,從事淫欲)。「邪行」是指一向被譴責的低劣行為。從特相,欲邪行是指以非正法的目的,運用(pavatta,轉起)身門侵犯不應行處之思。

 

「諸欲」在此是指從事淫欲,也就是行淫、性交、交媾的行為。「邪行」是指必定會被譴責的低劣行為,也就是應被譴責的邪惡行為、不適當行為。因此,欲邪行是指以行淫的目的,用自己的身體侵犯不可行淫的對象,並享受行淫之樂。

 

不應行處(agamanīyaṭṭhāna)是指不應行訪處、不適合行淫的對象、構成邪淫的對象,也就是不可行淫的對象。

 

要構成邪淫,首先對方是不可行淫的對象,其次是行淫的目的,再者以行淫受樂之心經由身體侵犯不可行淫的對象達到以道入道的程度,如此即構成邪淫。以下是更詳細地解說此義。

 

對男子而言,不可行淫的對象有二十種女人,即母護女等十種未婚的女子和財買婦等十種已婚的婦女。

 

十種未婚的女子為:母護女、父護女、父母護女、兄弟護女、姊妹護女、親戚護女、宗姓護女、法護女、有護女和有罰女。

 

十種已婚的婦女為:財買婦、欲愛住婦、財住婦、衣住婦、水缽婦、除去墊環婦、婢且婦、作務婦、戰俘婦和暫時婦。

 

十種未婚的女子──

 

1.母護女(māturakkhitā):是指被母親保護、守護的女子,在她母親的掌控之下,在她母親的管控之下。

 

母護女是指由母親監護、管控,使得男子無法與她同居(savāsa)或發生性行為。

 

「保護(rakkhati)」是指她母親不讓該女子去其他地方或某個地方。

 

「守護(gopeti)」是指她母親把該女子安置在其他人看不見的安全地方(guttaṭṭhāne,守衛之處)。

 

「在她的掌控之下(issariya kāreti)」是指限制該女子住在她母親自己選擇的住處,並主宰她,完全在她母親的監控之下。

 

「在她的管控之下(vasa vatteti)」是指她母親命令該女子說:「妳做這個,不要做那個!」使該女子在她母親的管控之下。

 

2.父護女(piturakkhitā):是指被父親保護、守護的女子,在她父親的掌控之下,在她父親的管控之下。

 

父護女是指由父親監護、管控,使得男子無法與她同居或發生性行為。

 

「保護」是指她父親不讓該女子去其他地方或某個地方。

 

「守護」是指她父親把該女子安置在其他人看不見的安全地方。

 

「在他的掌控之下」是指限制該女子住在她父親自己選擇的住處,並主宰她,完全在她父親的監控之下。

 

「在他的管控之下」是指她父親命令該女子說:「妳做這個,不要做那個!」使該女子在她父親的管控之下。

 

3.父母護女(mātāpiturakkhitā)、4.兄弟護女(bhāturakkhitā)、5.姊妹護女(bhaginirakkhitā)、6.親戚護女(ñātirakkhitā)的解釋也是如此。

 

7.宗姓護女(gottarakkhitā):是指被整個同姓宗親團體所保護、守護、監護的女子。

 

8.法護女(dhammarakkhitā):是指被在同一個導師的教法中出家的出家同道團體所保護、守護、監護的女子。就如比丘尼或沙彌尼被整個出家團體所保護、守護、監護。

 

9.有護女(sārakkhā):是指即使還在母胎時就被人指腹為婚說:「她是我的人」,甚至被未婚夫以花鬘圍繞而訂了婚。因此,有護女是指有未婚夫保護、守護、監護的女子。

 

10.有罰女(saparidaṇḍā):是指有人放了一根棍棒說:「如果有人去某某女子那裡(或把某某女子帶走),就要用這根棍棒處罰他。」

 

因此,有罰女是指地方首長或國王(raññā)等統治者下令不得侵犯此女子,否則將受處罰。在現今社會也可以指受國家法令規定保護的女子。

 

十種已婚的婦女──

 

11.財買婦(dhanakkītā):是指被人用錢財買來為妻的婦女。

 

財買婦被人用錢財買來並不僅是同居的目的,而是買來作為妻子的目的。

 

12.欲愛住婦(chandavāsinī):是指愛人和愛人結為夫妻〔住在一起〕。

 

以欲愛和喜愛的人結為夫妻〔住在一起〕為欲愛住婦。欲愛住婦並不僅是女子單方喜歡〔欲愛〕與該男子結婚,而且該男子也接受並喜歡此女子,因此《律藏》才說:「愛人和愛人結為夫妻〔住在一起〕(piyo piya vāseti)」。

 

13.財住婦(bhogavāsinī):是指給她錢財,使她住下來(結為夫妻)。

 

財住婦是指把杵臼等持家器具交給鄉下女子,讓她成為妻子。因此,財住婦是指娶鄉下女子為妻。

 

14.衣住婦(paavāsinī):是指給她衣物,使她住下來(結為夫妻)。

 

衣住婦是指給貧窮女子上衣〔上著衣〕或裙子〔下著衣〕等衣物,讓她成為妻子。因此,衣住婦是指娶貧窮女子為妻。

 

15.水缽婦(odapattakinī):是指讓她摩觸水缽,使她住下來(結為夫妻)。

 

水缽婦是指讓該女子把雙手放進裝有水的碗或水盆中,對她說:「就像這水會合在一起那般,讓我們(永)不分離」,並娶她為妻。

 

或者在讓該女子把雙手放進裝有水的碗或水盆時,該男子自己也把手放進那個裝有水的碗或水盆中,然後牽著該女子結為夫妻。

 

16.除去墊環婦(obhaacumbaā):是指取下該女子頭上搬運物品的墊環,使她住下來(結為夫妻)。

 

除去、取下頭上搬運物品的墊環為除去頭上墊環。

 

有些婦女用布或草等做成墊環,然後放在頭上用來搬運薪材等物品,該男子取下女子頭上搬運物品的墊環,並娶她為妻,該婦女稱為除去墊環婦。

 

17.婢且婦(dāsī ca bhariyā ca):是指既是婢女,也是妻子。

 

婢且婦有兩種解釋方式:(1)娶了自己的婢女或女奴為妻;(2)娶了女子為妻後,讓她做婢女所做的工作,就像婢女那般來對待她。

 

18.作務婦(kammakārī ca bhariyā ca):是指既是勞工,也是妻子。

 

作務婦是指男主人對自己的原配已經失去興趣,因此再娶家裡聘請的有給薪女勞工為二房,(使她住下來,結為夫妻),這名二房妻子即是作務婦。

 

19.戰俘婦(dhajāhaā):是指從戰俘中捉來的婦女

 

在兩軍交戰、各豎起旗幟時,一方攻陷敵方並掠奪敵營,帶回女戰俘。若有人娶該女戰俘為妻,此女即稱為戰俘

 

20.暫時婦(muhuttikā,須臾婦):是指短暫的妻子。

 

為了短暫或暫時地與女子同居,該女子稱為暫時婦。《疑惑度脫新復註》將暫時婦解釋為妓女、娼妓(gaikā)。

對男子而言,不可行淫的對象有二十種女人,即母護女等十種女人和財買婦等十種婦女。

 

意思是──母護女、父護女等十種女人及財買婦、欲愛住婦等十種婦女,這二十種女人,除了已婚者她們的丈夫外,是所有男子不可行淫的對象,若有男子侵犯她們,即構成欲邪行。

 

在諸女人中,有護女和有罰女二種女及財買婦等十種婦,這十二種女人對(除了夫主以外)其他男子而言,為不應行處。

 

意思是──如上所述,有護女是指有未婚夫的女子;有罰女是指有國王、地方首長或國家法令保護的女子,因此有護女和有罰女這二種女及財買婦等十種婦,這十二種女人是除了她們的主人或丈夫外,其他男子不可侵犯的對象,否則即構成邪淫。

 

關於欲邪行,侵犯無德行者為小罪;侵犯有德行者為大罪。即使侵犯的是無德行者,以強暴的方式侵犯為大罪;雙方的貪欲相等者為小罪。即使雙方的貪欲相等,侵犯的煩惱及侵犯方式溫和者為小罪;侵犯的煩惱及侵犯方式強硬者為大罪。

 

具足四個條件即構成欲邪行:1.不應行的對象;2.對該(對象有)從事的心;3.從事的加行〔努力〕;4.忍受以道入道。

「不應行的對象(agamanīyavatthu)」:是指不應行訪的對象、不適合行淫的對象、構成邪淫的對象,也就是不可行淫的對象。

 

「對該(對象有)從事的心(tasmi sevanacitta)」:是指對該不可行淫的對象有行淫的心。

 

「從事的加行(sevanapayogo)」:是指從事行淫的努力,也就是行淫的行為。

 

「忍受以道入道(maggenamaggappaipatti-adhivāsana)」:是指心受樂,也就是行淫受樂的心。

 

「以道入道」是指以自己的生殖器進入對方的口、產道〔生殖器、女根〕或肛門的性交管道。

 

在達到以道入道的程度並且受樂,即犯。

 

所謂「達到以道入道的程度」,是指自己的生殖器進入對方的口、產道或肛門即使達到芝麻子大小的程度,就足以構成違犯,而且無論是否使用保險套,都犯。

 

當今社會,男女之間的關係比較混亂、複雜,有些人尚未結婚就同居。有人會問說:男女朋友同居算不算邪淫?是的,算是邪淫。因為對方是母護女、父護女或國家法令保護的女子。

 

以下情況不犯戒──

 

1.不知道者:熟睡或昏迷時,即使在被強暴也完全不知道。

 

2.不受樂者:即使知道,但完全沒有享受,完全沒有受樂之心。

 

3.瘋狂者;4.心亂者;5.極度痛苦者。

(四)離妄語學處musāvādā veramaī sikkhāpada

 

不妄語戒,從巴利原詞可譯為「離妄語學處」,也就是戒除說不實謊話的戒條。

 

「妄」是由語或身的努力,致力於欺騙而破壞利益者。欺騙的目的,以思生起身、語的努力而欺騙他人為「妄語(musāvāda)」。另一種方式為:「妄」是不真、不實的事物。「語」為表達它是真、是實的。從特相,「妄語」是不真實的事物想要表達讓他人以為是真實,以思生起如此的表示(viññatti)。

 

「妄」是經由口頭語詞的表達、文字的表達或肢體的表達,致力於欺騙來破壞利益,造成不善業(kammapathappatta,達到業道)。以欺騙的目的,運用身門或語門中的一門,以想要欺騙的心〔micchācetanā,邪思〕生起口頭語詞的表達、文字的表達或肢體的表達來欺騙他人為「妄語」。

 

另一種解釋方式為:「妄」是指不存在、不真實、虛幻的事物。「語」是指把它表達使人誤以為是存在、真實的事物。從特相上來說,「妄語」是指原本不真實的事物,想要表達讓別人以為是真實的事物,運用心來生起這樣的表達或表示。

要構成妄語,首先是不真實的事物,其次自己明知是不真實的事物,再者以想要欺騙的心無論經由口頭語詞的表達、文字的表達或肢體的表達來欺騙他人,在對方了解該義時,即構成妄語。

 

妄語,是指心口相違,說虛妄不實的言語。如沒有看見、聽到、感覺或不知道,卻說看見、聽到、感覺或知道,以此來欺騙他人,也就是在打妄語。

 

妄語所破壞的利益輕微者為小罪;妄語所破壞的利益大者為大罪。又如在家人由於不想布施自己的財物而說:「我沒有」等方式,為小罪;為了破壞利益而說偽證者,為大罪。出家人如果獲得了少許的油或熟酥,為了開玩笑而以古代的說話方式說:「我想今天有條油河流進村子」,為小罪;對於未曾見過而說:「曾見」等方式,為大罪。

 

妄語戒非常微細,無論經由口頭說出,或者書寫文字及打手勢等肢體語言,凡是心存欺騙而作出的行為或語言,都會構成犯戒。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必須特別小心,謹言慎行,應該保持誠實與正直。

 

具足四個條件即構成妄語:1.不真實的事物;2.欺騙的心;3.適當的努力;4.對方瞭解該義。

 

「不真實的事物(atathavatthu; musā ca hoti)」:是指虛妄不實的事物。

 

「欺騙的心(visavādanacitta; tavatthu visavādanacittañca paccupaṭṭhitahoti)」:是指懷有欺騙的心,對該不實的事物生起欺騙的心。

 

「適當的努力(tajjo vāyāmo)」:是指為了欺騙他人而採取語詞表達、文字表達或肢體表達的行動。

 

「對方瞭解該義(parassa tadatthavijānana; paravisavādanañca viññāpayamānā viññatti pavattati)」:對方必須瞭解此人所表達的意思才構成妄語。如果對方聽不懂他的語言或不理解他所表達的意思,就不犯。

 

以下情況不犯戒──

 

1.因衝動等未經思考而急速說出者。由於沒有欺騙之心,所以不犯。

 

2.欲說此而誤說成彼:由於愚鈍等原因,使所說的內容與想要說的不同,不犯。

 

3.瘋狂者。

(五)離放逸原因的穀酒、花果酒、酒類學處surāmerayamajjapamādaṭṭhānā veramaī sikkhāpada

 

不飲酒戒,從巴利原詞可譯為「離放逸原因的穀酒、花果酒、酒類學處」,也就是戒除飲用各種酒類的戒條。

 

「穀酒(surā)」:是指澱粉酒、餅酒、米酒、摻酵母酒和混合酒。

 

「澱粉酒(piṭṭhasurā)」:把米、麥等澱粉放入容器,添加適量的水,攪拌(madditvā,碾壓;搓揉)後釀製的酒。

 

「餅酒(pūvasurā)」:把餅(pūve, cake; bread)放入容器,添加適量的水,攪拌〔碾壓;搓揉〕後釀製的酒。

 

「米酒(odanasurā,飯酒)」:把稻米(odane, 飯)放入容器,添加適量的水,攪拌〔碾壓;搓揉〕後釀製的酒。

 

「摻酵母酒(kiṇṇapakkhittā)」:「酵母」稱為該酒的菌種,也稱為酒的醱酵劑。添加酵母後釀製的酒,稱為摻酵母酒。

 

「混合酒(sambhārasayuttā)」:混合新鮮芥子等各種原料後釀製的酒。

 

「花果酒(meraya)」:是指花酒、果酒、蔗糖酒、甜酒和混合酒。

 

「花酒(pupphāsavo)」:蜜樹花、棕櫚花、椰子花等花汁所釀製的酒。

 

「果酒(phalāsavo)」:把葡萄、波羅蜜果等壓榨(madditvā,碾壓)後,其果汁釀製的酒。

 

「蔗糖酒(guāsavo)」:以甘蔗為原料,取甘蔗汁所釀製的酒。

 

「甜酒(madhvāsavo)」:是指葡萄汁所釀製的酒。另一種說法為:蜂蜜所釀製的酒也是甜酒。

 

「混合酒(sambhārasayutto)」:混合新鮮餘甘子(āmalaka; emblic myrobalan,油柑)、辛香料等各種原料後釀製的酒。

 

「酒類(majja)」:只是那兩種,以會醉之義為酒類;或者凡有其他任何會醉的,喝了會醉、會放逸的,這稱為酒類。

 

「酒類」:無論是用米、麥等所釀製的穀酒或用花、果等所釀製的花果酒,以及其他任何喝了之後會醉的,喝了之後會導致放逸、失去理智、心志迷亂的物品,都稱為酒類。

 

「放逸原因(pamādaṭṭhāna)」:凡是以思而喝、吞嚥該(酒),由該思導致迷醉、放逸的原因,稱為放逸原因。

 

當知凡以吞嚥的目的,以思運用身門吞嚥穀酒、花果酒、酒類,為放逸原因的穀酒、花果酒、酒類。

 

「放逸原因」:若有想要喝酒的心,由於喝酒會導致迷醉、放逸,因此想要喝酒的心、想要喝酒的思(cetanā,意志;意圖),稱為放逸原因。

 

要構成飲酒,首先所喝的物品為穀酒、花果酒或酒類,其次有想要喝酒的心,也就是明知是酒(在此特指沙彌和在家居士,比丘的規定與此不同),再者運用身體採取喝酒行動,把穀酒、花果酒或酒類吞嚥進入咽喉,如此即構成飲酒。

 

只要是酒,即使才喝一滴(kusaggenāpi,草端許),也構成犯戒。此外,把米酒加入中藥材而製成的藥酒,即使具有醫療效果,因為是酒,而且含有酒精成分,所以只可外用,不可飲用。

 

由於酒類是指喝了、服用之後會導致放逸、失去理智、心志迷亂的物品,因此有些長老認為這條戒也包括禁止服用消遣性的麻醉物品和毒品,例如:鴉片、海洛因、嗎啡、古柯鹼、大麻、搖頭丸、迷幻藥、安非他命,等等。

 

不像殺生、偷盜等戒有小罪,只要喝了放逸原因的穀酒、花果酒、酒類即是大罪。為什麼呢?因為即使是人類,也會由於迷醉、狂亂的狀態而造成修習聖法的障礙或得罪聖者。

 

具足四個條件即構成飲酒:1.是穀酒等其中之一;2.現起想要喝酒的心;3.從事適當的努力;4.喝入(咽喉)。

 

「現起想要喝酒的心(madanīyapātukamyatācittañca paccupaṭṭhita hoti)」:是指生起想要喝酒的心。因此這個條件在指明知是酒。如果不知是酒而誤飲者,不犯此戒。

 

「從事適當的努力(tajjañca vāyāma āpajjati)」:是指採取喝酒的行動。

 

「喝入(咽喉)(pīte ca pavisati)」:是指喝入咽喉。外用不犯。只要是酒,即使才喝一滴,也構成犯戒。

 

以下情況不犯戒──

 

1.不知道:以為是水或其他飲料而誤喝者,不犯。(沙彌和在家居士明知是酒,喝了才犯;而比丘即使不知是酒,誤喝也犯。)

 

2.飲用不是酒而具有酒色、酒香、酒味的鹹酸醬(loasovīraka)或蘇搭(sutta)者,不犯。

 

3.在煮菜、煮肉或煮肉湯時加入少許酒來調味,食用不犯;但如果加太多酒而使肉湯等具有酒色、酒香、酒味,喝了則犯。

 

4.為了準備治療風病的藥,在煮油時加入少許酒來煮,飲用不犯;但如果加太多酒而使油具有酒色、酒香、酒味,喝了則犯。

 

5.喝由訶子、餘甘子等苦澀藥果浸泡成具有酒色、酒香、酒味而不是酒的藥飲(ariṭṭha),不犯。

 

6.瘋狂者。

(六)持守五戒的果報

 

離殺生有──手腳健全,身體高大、身圍圓滿,靈活敏捷,腳步穩健,優美,柔軟,明淨,勇敢,大力,語詞清晰,受世間喜愛,無缺失,團體不分裂,無畏懼,不被迫害,不會受攻擊而死,隨從眾多,容貌端莊,外表俊美,健康少病,無憂愁,與所喜愛、可意者在一起而不分離,長壽,如此等果。

 

離不與取有──大富大貴,豐衣足食,財產無量,獲得還沒有的財富,已擁有的財產安全,容易獲得想要的財富,財產不與國王、盜賊、洪水、火災、不喜愛的繼承者所共有,得不共財,世間最上,無所不知,生活快樂〔樂住〕,如此等果。

 

離非梵行有──沒有仇敵,一切人所喜愛,獲得食物、飲料、衣服、住處等,睡眠安樂,醒來安樂,解脫苦界的怖畏,不會生為女性或不男不女(napusaka,中性人),不忿怒,光明磊落,無慚顏,無愧色,男女互相喜愛,諸根圓滿,特相(lakkhaa)圓滿,無猜疑,清閒無為,生活快樂〔樂住〕,無怖畏處,不會與喜愛者別離,如此等果。

 

離妄語有──諸根明淨,語詞清晰、甜美,牙齒平整潔白,牙齒不太粗、不太細、不太短、不太長,所觸舒適,口有蓮花香,隨從恭敬聽聞,言語受歡迎,舌如蓮花、青蓮花瓣般柔軟、紅薄,不掉舉,不輕躁,如此等果。

 

離放逸原因的穀酒、花果酒、酒類有──很快明瞭過去、未來、現在所應做的事,正念常現前,不瘋狂,有智慧,不懶惰,不愚鈍,不聾啞〔不啞羊〕,不迷醉,不放逸,不愚癡,無畏懼,不激憤,無嫉妒,言語真實,無離間語、粗惡語、雜穢語,日夜無懶惰,知恩,感恩,不慳,樂施捨,有戒行,正直,不忿怒,有慚,有愧,見正直,大智慧,具慧,智賢,善巧於有利與不利,如此等果。

 

 

「諸居士,具戒的持戒者有這五種利益。是哪五種呢?在此,諸居士,具戒的持戒者因不放逸得大財聚,這是具戒持戒者的第一種利益。再者,諸居士,具戒的持戒者得揚善名,這是具戒持戒者的第二種利益。再者,諸居士,具戒的持戒者當前往剎帝利眾、婆羅門眾、居士眾、沙門眾時得無畏、不羞愧,這是具戒持戒者的第三種利益。再者,諸居士,具戒的持戒者臨命終時不昏昧,這是具戒持戒者的第四種利益。再者,諸居士,具戒的持戒者身壞死後得生善趣、天界,這是具戒持戒者的第五種利益。諸居士,具戒的持戒者有這五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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