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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九五九五!」醫院傳來廣播,所有醫療人員趕忙放下手邊工作,各單位派員支援急診工作。衝到急診,看到一位同仁和保全人員在急診大門口外,準備迎接一一九並接手急救工作。

急診護理站祕書室同仁、批掛同仁,開始準備掛號及安撫現場留觀的民眾,急救室數位醫護人員著手準備插管、點滴、急救壓胸等相關設備。同時,支援醫師開始了解送來的個案是內科或外科,沙盤推演等一下合作計畫。

急診護理師告訴我們:「剛剛無線電廣播的內容,說是萬里海邊發現一位女士海釣落水,消防隊前往救援,預計送往本院急診做後續救治。」

同仁談論著颱風登陸前,海邊風浪理所當然的壯觀洶湧,還跑去海釣落水?有沒有搞錯啊?是年輕人尋求刺激嗎?是在跟誰過不去呀?還沒有討論出一個猜測時,一一九已到達急診門口,急診護理師接手壓胸急救動作,一路搶進急救室。

映入眼簾的是一位約六十幾歲女性,全身溼透到處滴水,大夥合力幫病患移位至急救床上,有人接上自動心肺復甦機進行壓胸,有人協助醫師插管並接上呼吸器,有人打開烤燈讓病人保暖,有人找血管協助抽血輸液治療。

在七手八腳完成插管、抽血送檢、打上點滴每三分鐘施打強心劑後,我們開始剪去衣物,便於治療,並檢查她是否全身皮膚完整,及尋找相關身分證件,結果身上無任何文件,只有一串鑰匙屬無名氏,急診室立刻通知警察,協尋落水現場是否有相關文件。

貿然急救會觸法?

在一陣忙碌中,突然聽到一聲驚叫:「怎麼會這樣?怎麼辦啊?」所有人立刻停止動作,抬頭一起望過去,護理同仁指著病人右手臂,上面貼了透明防水膠帶寫著:我有簽DNR不可以急救,以免觸法!

「嘎?我們觸法了嗎?」這下大家傻眼了。

我腦中立刻閃過安寧緩和條例及適用性:「落水為緊急意外事件,非末期病人,急救屬適當作為。」主治醫師也看著我點點頭,豎起大姆指,大家才鬆了一口氣,怎麼也沒想到,看似單純的旅遊景點落水,怎麼會跟安寧療護牽扯在一起?急救三十分鐘後,病人恢復心跳及呼吸,因本院無加護病房,所以安排轉院到鄰近區域醫院做後需的治療。

警察接著在現場發現一台摩托車,利用車牌號碼尋找到家屬,經了解病人住汐止,根本不會海釣,疑似因家庭問題發生激烈爭吵,氣不過、想不開,颱風天跑到海邊結束生命。

這是個企圖以自殺來結束生命的事件,當時若沒有急救,醫療人員豈不是協助自殺?想想身處在現在的醫療環境,在急診搶救背後的真相沒弄清楚前,還真需要步步為營、小心為上。

黃勝堅觀點

安寧緩和醫療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安寧醫療照顧,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末期病人,指的是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意外傷患要搶救!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適用對象是針對末期病患,而像溺水、噎到、跌倒、車禍等例子,屬於意外,送醫時一定需盡力搶救,否則有違「醫師法」第二十一條與「醫療法」第六十一條:遇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急救。

所以當「緊急情況」經「全力搶救」即可避免死亡發生,當然不應該輕言放棄任何努力;但如果「全力搶救」後並無法避免死亡,而只是延長死亡過程,增加病人痛苦,這時才可依法撤除維生系統。

這件急診的突發事件,讓我們警覺到,民眾及醫療人員,都需要再次宣導DNR的正確觀念,簽屬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先決條件必須是當生命進入末期的嚴重傷病患者,才適用DNR。

所以簽署了DNR的意願人,不論任何狀況送至醫院,被誤以為都不可治療和處置,是非常錯誤的觀念。

那麼末期的病人已簽署了DNR,不幸發生心肌梗塞或跌倒以至於發生顱內出血等意外事件,是否應違反病人意願,進行全力搶救,甚至於冒著開腦可能導至成為植物人的風險?

生命末期的病人,經歷意外事件,即使全力搶救恐難回復原有生活功能及品質,甚至無法避免死亡,此時醫師會進行相關診斷確認,必要時會召開家庭會議,統合家屬意見,並尊重病人意願,避免延長瀕死期,減少病人痛苦。這樣,才能真正符合DNR立意的用心良苦。

 

 

 

 

 

 

 

文章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425001346-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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