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名為〈布施修福釋疑〉,是以問答的方式解釋在家居士護持比丘或比丘僧團時可能產生的相關疑問。藉此解釋,希望能消除在家居士對比丘持戒與護僧修福的誤會,使瞭解如法如律地布施與服務,將會為他們帶來很大的善果,使令生起信心。
問1:請問尊者,南傳在家居士有哪些修福的方法?
答:南傳佛教有很多修福的方法,在《攝阿毘達磨義論》提到十種福業事(puññakiriyavatthu,作福德之事):布施(dāna)、持戒(sīla)、禪修(bhāvanā)、恭敬(apacāyana)、服務(veyyāvacca)、回向(pattidāna)、隨喜(pattānumodana)、聽法(dhammasavana)、說法(dhammadesanā)、見正直業(diṭṭhijukamma)。因此我們可以修福的範圍非常廣。
問2:請問尊者,打掃寺院環境和幫比丘作淨屬於什麼善業?算布施嗎?
答:打掃寺院環境及幫比丘作淨在十種福業事中屬於「服務(veyyāvacca)」的善業。
服務和布施雖然都是奉獻,但它們稍有不同──布施奉獻的是錢財、物品;而服務奉獻的是自己的勞力,無償奉獻自己的體力,為僧團或為社會服務與奉獻。
根據《所行藏註》,布施波羅蜜的1.特相是捨;2.作用是破除對可施物的貪愛;3.現起是(呈現在修行者心中的)不執著,或者財富與投生善趣的成就;4.近因是可布施的物品。
《大佛史》提到構成布施必須具備四個條件:1.施主;2.所施物;3.實際接受布施的接受者;4.布施的思。
因此,精準地說,打掃寺院環境及幫比丘作淨屬於服務的善業,並不算布施。
為僧團服務,為比丘及僧團做淨人是一項很殊勝的服務善業,例如經常幫寺院打掃環境、煮飯、除草、搬抬物品等等,都屬於服務。如果服務的對象德行越高,服務所積累的福德就越大,所種下善業的力量就越強。如果服務的對象是沒有德行的人或騙子,雖然服務者的心很純淨,但服務的福報會因為對方沒有德行,而沒有那麼大;如果服務的對象是持戒清淨的僧團或禪修的僧團,那服務者的福德善業會因為所服務的對象而帶來無比殊勝的善果。
問3:請問尊者,比丘有多少戒規?
答:比丘的波提木叉(pātimokkha)有兩百二十七條戒,分成:他勝、僧初餘、不定法、捨心墮、心墮落、應悔過法、眾學法、滅諍法八個部分。
1.他勝(pārājika),又譯為波羅夷,意為被打敗或失敗,是比丘最嚴重的根本戒,共有四條。
《律藏》解釋說──「『他勝』:就如斷了頭的人不可能再與他的身體接合而活命。同樣地,比丘從事淫欲法後,即非沙門、非釋迦子。因此稱為他勝。」《律註》解釋說:「由於此人遭遇他勝、被打敗,因此稱為『他勝』。……從正法中死去、失敗、退墮與棄絕,不與此處(僧團)共住,依此而說……從佛教中退墮、切斷、失敗……」
《律藏》把四條他勝戒分別比喻為斷了頭之人不可能再與身體接合而活命、枯葉從樹枝上飄落後不可能再變回綠葉、石頭破成兩塊就無法再復合、棕櫚樹的頂部被砍斷了就無法再生長。同樣地,一旦比丘犯了四條他勝戒的其中一條,即自動喪失比丘的身分,不得參加僧團誦戒與羯磨的共住,當生也不能再受戒成為比丘。若犯戒者不隱瞞自己的過失,在違犯之後立刻脫掉袈裟,換成俗人的衣服,將來若想再出家,還可以受戒成為沙彌;然而,如果他在犯了他勝罪後仍然繼續保持原來的形相,冒充為比丘,則他既不是比丘,當生也不能再出家。
2.僧初餘(saṅghādisesa,僧初殘),又譯為僧殘,是僅次於他勝的重罪,比丘共有十三條僧初餘戒。
在十三條僧初餘戒中,前面九條在最初違犯的那一刻,即犯僧初餘罪;後面四條必須經過僧團舉行白四羯磨的勸諫羯磨,直到第三次羯磨語結束時才犯僧初餘罪。
《律藏》解釋說──「『僧初餘』:唯有僧團才能對其罪給與別住,給與本日治,給與摩那埵及令出罪,非多人,非一人(所能作),因此稱為『僧初餘者』。」
《律註》解釋說──「『僧初餘』:……犯了此罪想要出罪者,為了出該罪,其最初為了給與別住和從最初所剩餘的中間給與摩那埵,或者連同本日治的給與摩那埵,直到最後的出罪,都應當對僧團有所希求,其中沒有一項羯磨是不經僧團可以執行的。這最初和剩餘的應對僧團有所希求,為『僧初餘』。」
違犯僧初餘者,雖然還不至於失去比丘的身分,但將暫時中止其部分僧權。為了恢復正常比丘的身分,他必須經過發露至出罪的一系列程序──從最初的別住至最後的出罪,都必須由僧團來執行,而非一位比丘或兩三位比丘所能執行。如果比丘在犯了其中一條僧初餘戒之後,應向至少一位比丘發露他的罪行。如果犯戒者明知而隱瞞該罪多少天,在懺罪前必須依其隱瞞的天數來行別住多少天。假如在履行別住期間又重犯僧初餘戒,之前所履行的別住都不算,他必須重新向僧團請求別住,必須重新再來,這稱為「本日治」。履行別住之後,他應在一個至少有四位比丘的僧團表白其罪,向僧團請求實行為期六夜的摩那埵。執行摩那埵圓滿之後,犯戒的比丘應再向至少有二十位清淨比丘的僧團請求出罪。如果在不滿二十位比丘的僧團為該比丘出罪,即使才少一位,這個比丘也無法出罪。從履行別住到出罪期間,犯戒比丘的某些僧權將被中止。經出罪後,該比丘才能恢復正常比丘的身分。
3.不定法(aniyata):在《律藏‧附隨》說:
「所謂『不定』者,請聽如實說:
不定即不確定,乃不確定三者中,
其中一處之語,稱為『不定』。」
尚未確定比丘所違犯的是屬於他勝、僧初餘或心墮落三者之中的哪一種罪聚(āpattikkhandha),因為所做的行為尚未確定屬於哪一條戒,在確定所犯的罪聚後,根據該比丘所承認的罪來懲處,因此稱為「不定」。
4.捨心墮(nissaggiya pācittiya),又譯為尼薩耆波逸提。“Nissaggiya”(尼薩耆亞),意為應捨棄;“pācittiya”(巴耆提亞),意為令心墮落。在《律藏‧附隨》說:
「所謂『尼薩耆亞』者,請聽如實說:
在僧團中、眾人中或只在一人前,
捨棄之後再懺悔,因此如是說。」
捨心墮戒共有三十條,都是關於袈裟、敷具、金錢、缽、藥品等物品方面的規定。犯了任何一條捨心墮戒的比丘,應先把違律的物品在僧團中,或在兩三位比丘的眾中,或者在一名比丘面前捨棄,捨棄之後再懺悔其心墮落罪。
5.心墮落(pācittiya),又譯為波逸提,意為令心墮落。在《律藏‧附隨》說:
「所謂『巴耆提亞』者,請聽如實說:
令善法墮落,違犯聖道,
心迷妄的原因,因此如是說。」
故意違犯者,使其稱為善法的善心墮落,因此墮落的心為「心墮落(pācittiya)」。由於心墮落,因此他違犯聖道和成為心迷妄的原因。
比丘共有九十二條心墮落戒,犯了其中一條的比丘,只需要向一位比丘發露懺悔,即可恢復清淨。
6.應悔過法(pāṭidesanīya,對說):是指比丘對所犯的行為應受到呵責、應當悔過的意思。比丘共有四條應悔過法。
在《律藏》說:「若比丘親手從已進入俗人住區的非親戚比丘尼手中接受副食或主食而咀嚼或食用者,這個比丘應當懺悔:『賢友,我犯了應受呵責法,不適當,應悔過,我為此懺悔。」
7.眾學法(sekhiya,應學法)──在《律藏‧附隨》說:
「所謂『應學』者,請聽如實說:
隨行於有學與正學者的正直之道,
這是最初的行為,以及自制攝護之門,
沒有像此之學,因此如是說。」
比丘共有七十五條眾學法,主要是關於比丘威儀舉止的規定。比丘只有以不恭敬的態度違犯這些規定,才犯惡作罪。
8.滅諍法(adhikaraṇasamatha dhamma):假如僧團生起四種諍事,就以七種方法來平息、滅諍,因此稱為「滅諍法」。
滅諍法共有七條,是用來止息僧團紛諍的七種方法。
比丘的兩百二十七條戒只是基本戒條而已,比丘還必須遵守犍度篇(khandhaka)中的所有生活規約,其中共有二十二犍度。
問4:聽說南傳比丘不接受金錢,也不能開車。有人跟我說,那是佛陀制定的戒律。這是什麼時代了,那樣不是很著相嗎?而且出家人都被戒律綁著,如何弘揚佛法?
答:對於比丘為什麼要持戒,我們提出幾點來做說明:
1.根據佛陀的教法,持戒是比丘的義務,也是一種責任。由於比丘不能以邪命的方式謀生,因此比丘的衣食所需都依賴在家信徒護持。比丘是佛教的宗教師,遵循佛陀所規定的律制來生活,不但利己利人,也能令正法久住。身為比丘應該名符其實,否則寧願捨戒也不應違犯佛陀所制定的聖戒。
2.戒、定、慧三增上學,以戒為基礎。持戒能制止、防止不善的身、口業。比丘奉行波提木叉律儀戒、根律儀戒、活命遍淨戒和資具依止戒這四種遍淨戒,能有效地約束身、口、意三門,如此一來,心得以不追悔;由不追悔而心生喜悅,如此能輕易地獲得禪定;以禪定為基礎來修毘婆舍那(vipassanā,觀禪),進而體證道果。因此持戒能作為聖道的基礎。
3.佛陀為弟子制定學處,要求弟子依教奉行,佛陀自己不會私下偷偷地造惡,因為佛陀沒有秘密的惡行;諸阿羅漢尊重佛陀的律制,對於佛陀所制定的戒規寧死不犯,因為他們具足「無學戒」的緣故。比丘向佛陀及阿羅漢學習,因此必須謹遵佛陀的律制、依教奉行。
4.佛陀開示說:「諸比丘,須陀洹聖弟子具足四法不墮苦界,決定自覺(涅槃的)彼岸。是哪四法呢?諸比丘,此聖弟子對佛陀具有不動搖的淨信:『彼世尊是阿羅漢、正自覺者……』對法具有不動搖的淨信:『法為世尊所善說……』對僧具有不動搖的淨信:『世尊的弟子僧團是已善行道者……』具足諸聖所愛、不破損、不破洞、無斑點、無雜色、自在、智者所讚、不執取〔無所觸〕、定的助成戒。」根據南傳佛教的傳統,已經證得初果的聖者是不會故意犯戒的。
5.在波提木叉(pātimokkha,比丘、比丘尼的戒本)序有一段話:「若比丘在乃至第三次的告知時,記得有罪而不發露者,則是故意妄語。具壽們,世尊說故意妄語是障礙法。」這段是在說明:若比丘犯了戒,假如明知而沒有如法懺悔,在誦戒問清淨時也不發露表白,他就犯了沈默的故意妄語罪,也就是犯了惡作罪。而這故意妄語的惡作罪會障礙什麼呢?《律藏》解釋說:「證初禪等障礙」。連小小的惡作罪都會障礙證得禪定、道果,我們豈可輕忽!
6.在《律藏註》和《中部註》提到五種障礙(antarāyikā):「能造成生天與解脫的障礙,故為障礙。它們有業、煩惱、果報、誹謗和違令五種。
其中,五無間業名為業障。如淫污比丘尼之業只會造成他的解脫障,而非生天。定邪見法名為煩惱障。般達卡、畜生趣、兩根者結生法名為果報障。誹謗聖者名為誹謗障,只要還沒有向聖者懺悔,就不能除障。故意犯罪名為違令障,只要他是比丘身分,承認(犯了他勝罪),或者不出罪或不懺悔,就不能除障。」
有五種能造成生天和解脫生死輪迴的障礙:
a.業障(kamma antarāyika)──是指弑母、弑父、弑阿羅漢、分裂和合僧團和以惡心出佛身血這五極重惡業,即無間業。只要有人犯了這五種無間業的其中一種,這個惡業就會障礙他生天和解脫生死輪迴,他當生不可能證得任何聖道聖果,下一世也不可能投生為人或投生天界,必定會墮入地獄受苦。
b.煩惱障(kilesa antarāyika)──這裡的「煩惱」是指定邪見,也就是頑固地執持無因見、無作用見或虛無見這三種斷滅見。《清淨道論》提到兩根者和般達卡也包括煩惱障之中。
c.果報〔異熟〕障(vipāka antarāyika)──這裡的「果報」是指無因結生。有情眾生投生為般達卡、兩根者、畜生和天生眼盲等等,由於其結生心是無因心,所以無論如何修行都無法獲得成就。
d.誹謗〔辱罵〕障(upavāda antarāyika)──是指批評聖者。批評聖者的人要到向該聖者懺悔、道歉之後,才能去除他的禪修、生天和解脫障礙。
e.違令障(āṇāvītikkama antarāyika,違犯命令障)──佛陀所制定的學處稱為「威令教法」。這是指故意違犯佛陀所制定的戒。只要他還是比丘的身分,承認犯了四條他勝戒的其中一條,或是犯了十三條僧初餘戒的其中一條還未出罪,或者犯了其他輕罪還未懺悔,就還會障礙他的修證、生天和解脫。
7.佛陀在《律藏》和《增支部》開示大海有八種不可思議、未曾有法,其中第二種為:「諸比丘,譬如大海有不泛濫越岸的固定法則;同樣地,諸比丘,凡我為諸弟子所制定的學處,我的弟子們縱使有生命因緣,也不會違犯的。諸比丘,這就是在此法與律的第二種不可思議、未曾有法,每當看了之後,比丘們喜樂於此法與律。」佛陀在《中部》等也教誡說:「諸比丘,應具足戒與具足波提木叉而住!應以波提木叉律儀防護而住,具足正行與行處,對於微細的罪過也見到危害,應受持學習諸學處。」
8.佛陀在《律藏》說:「諸比丘,緣於十義我為比丘們制定學處:為了僧團優越;為了僧團安樂;為了折服無恥之人;為了善行比丘安住;為了防護現法諸漏;為了防禦來世諸漏;為了無信者生信;為了已信者增長;為了正法住立;為了資益律。」
由於佛陀制定學處,比丘們才能研習學處及分別解說其義,並學習其他佛語。比丘們遵照所制定的戒來修行,在圓滿行道後,因行道而證得應證知的出世間法。所以,因制定了學處,才使正法得以長久地住立。
9.持戒有各種利益,例如:因持戒而不後悔,得大財聚,得揚善名,在大眾中沒有怖畏、羞愧,臨命終時不昏昧,身壞死後得生善趣、天界,成為修定的助緣,成為體證涅槃的基礎。破戒、犯戒則有追悔等各種過失,並且有墮入惡趣、地獄的危險。身為佛教徒應該瞭解什麼對自己有利,什麼對自己不利。愛惜自己的人會在相信業果法則後輕易地使自己墮入惡趣嗎?請思考這個問題!
問5:曾聽人說:「小小戒可捨。」請問什麼是小小戒?真的可以捨嗎?
答:《律藏》的〈五百犍度〉記載了五百阿羅漢結集三藏的故事。在阿難尊者誦出五部(Nikāya,尼柯耶;經藏的部分)後,「當時,具壽阿難對長老比丘們如此說:『尊者們,世尊(Bhagavā)般涅槃時曾對我如此說:“阿難,我滅度後,假如僧團想要,可以捨棄小、隨小學處。”』
比丘們問說:『阿難賢友,你有問世尊:“尊者,哪些是小、隨小學處”嗎?』
阿難尊者回答說:『尊者們,我沒有問世尊:“尊者,哪些是小、隨小學處?”』
有些長老如此說:『除了四他勝外,其餘的為小、隨小學處。』有些長老如此說:『除了四他勝……』」當阿難尊者在結集大會中提出這件事時,長老們對「小、隨小學處」的定義眾說紛紜。因此,結集大會的主席──大迦葉尊者就對大眾說:「賢友們,請僧團聽我說,我們有些學處是與在家人有關的,而且在家人也知道:『這確實是沙門釋迦子所允許的(kappati),這確實是他們不允許的。』如果我們捨棄小、隨小學處,他們將會說:『沙門喬達摩為弟子們所制定的學處只到他荼毘之時(dhūmakālika),當導師在世時,他們學習這些學處,現在導師般涅槃,他們就不學習這些學處了。』假如僧團已到適時,僧團對世尊所未制定的學處不應再制,已制定的學處不應廢除,應依所制定的學處來受持、奉行。……」這樣的裁定受到所有在場五百阿羅漢的認可。有人認為大迦葉尊者是在耍權威,其實並非如此。這樣的觀點是佛陀認同的,如說:「善哉!善哉!伍巴謝那,未制定的不應再制,已制定的不應廢除,應依所制定的學處受持、奉行。」
此外,制定學處〔制戒〕是佛陀的範疇,不是佛陀弟子的領域,所以佛弟子不能任意增加或刪除。因此,傳統上我們南傳比丘都必須遵照《律藏》所規定的來奉行,不能任意刪除或增加。在《彌林達王問》龍軍尊者對彌林達王說:「是的,大王,如來為了考驗比丘們才如此說:『阿難,我滅度後,假如僧團想要,可以捨棄小、隨小學處。』大王,為了完全解脫痛苦並喜愛於法,諸佛子甚至願意持守另外其他一百五十學處,怎麼會捨棄原本已制定的學處呢?」這段話值得我們深思!
問6:尊者,聽說在家人閱讀《律藏》會構成盜法重罪,終生不能出家。請問果真如此嗎?
答:並非如此。在不能出家的五十幾種人當中,並沒有「閱讀《律藏》的盜法重罪者」這種人。在佛陀時代,三藏還沒有結集,佛陀所開示的法和所制定的律僅由弟子們輾轉背誦而流傳著,所以佛陀不會制定「閱讀《律藏》的盜法重罪者不能出家」這種規定。也就是《律藏》既尚未結集,也沒有書寫成冊,不會有人閱讀《律藏》一事。在不能受具足戒的二十種人當中,有一種稱為「賊住者(theyyasaṃvāsaka)」。
《律註》解釋說:「『賊住者』:有形相之賊、共住之賊與俱盜之賊三種。此中,假如有人自行出家後走進寺院,但並沒有計算比丘的戒齡〔戒臘;雨安居數〕,沒按照長幼順序接受比丘或沙彌禮敬,沒有擋住座位,也沒有參加誦戒、自恣等羯磨,只是盜取出家的形相,稱為形相之賊。
若有從比丘那裡出家的沙彌去到別處後,撒謊說:『我有十個戒齡或二十個戒齡。』然後計算比丘的戒齡,按照長幼順序接受(比丘或沙彌)禮敬,占據僧座,參加誦戒、自恣等,這種盜取比丘共住者,稱為共住之賊。當知以計算比丘的戒齡等所有種類的行事,為這裡『共住』的意思。由於他的(袈裟)形相是比丘們所授予的,因此不是形相之賊。
假如有人自行出家後走進寺院,計算比丘的戒齡,按照長幼順序接受(比丘或沙彌)禮敬,占據僧座,參加誦戒、自恣等,這種不但盜取形相而且盜取共住者,稱為俱盜之賊。」
因此,「賊住」與在家人閱讀《律藏》無關。在家居士學習比丘戒律,一方面可以護持比丘持戒,另一方面對於有心想要終生修梵行者在出家時期即能有戒律基礎,到時能儘快進入狀況。
《普端嚴》在解釋制戒十義時說:「『為了無信者生信』:有了學處的制定,那些無信心但卻知道學處的制定,或者見到比丘們遵照學處而奉行的智者們會說:『對於世間上大多數人的雜染、污穢、愚昧之事,這些沙門釋迦子卻能住於離、遠離,他們確實行難行之行,確實行重大之行。』因此生起信心,就如看了《律藏》的邪見者三吠陀婆羅門一般。所以說:『為了無信者生信』。
『為了已信者增長』:那些對佛教有信心的良家之子知道了學處的制定,或見到比丘們遵照學處而奉行時會說:『好啊!這些聖尊行難行之行,他們終生只吃一餐、行梵行、守護律儀。』從而信心越來越增長。所以說:『為了已信者增長』。」
問7:請問尊者,我們在家居士當比丘淨人,為比丘作淨,例如水果作淨、挖土、除草,會不會犯戒?會不會造惡業?
答:你們在家居士砍樹、割草、挖土並沒有犯戒,五戒中並沒有這些內容。即使是沙彌,也可以為比丘或僧團砍樹、割草、挖土,並不犯戒。
有許多佛教徒會把出家戒和在家戒混淆,而且分不清楚犯戒與惡業。
犯戒的種類可分為兩種:性罪和制罪。
性罪是指故意違犯的行為,導致生起不善心,其本質是不善的,又稱為世間罪。
制罪是指無論生起善心、不善心或無記心,無論故意或無心違犯的行為,為了避免世俗人批評,或使人們生起信心,或者有助於修行,佛陀特別為弟子們制定的戒。
在家五戒是性罪,明知才犯,無心則不犯,因此犯了在家五戒會有不善業。
在家居士犯了非時食等戒,有些戒即使是無心,也是違犯的,例如即使不知道已經過了正午,吃了主食也犯不非時食戒。雖然犯這些戒有違背自己宣誓受持的過失,但不一定會結成不善業。
僅僅存有意念並不犯戒。例如想要殺人,想要偷別人的財物,但並未實際採取行動,只有心念而已,並不犯殺戒。然而懷有殺人之心、偷盜之心是不善心,所以即使不犯戒,也可能結成不善業。因此,僅有意念並不犯戒,但心念造下的意業卻存在,會在適當的時刻成熟,並帶來果報。
所有的動作、語言必須經由心才能生起。 心是主導,身體的行為要有心念生起才能有所動作,語言也要有心念生起才能發出言詞。
生起善心,就會有相應的善行、善語;生起不好的心,就會有不好的行為與不好的言語。由於造作了身、語、意的不善業,在因緣成熟時將會帶來苦的果報。
因此,犯了戒不一定會結惡業,會結惡業的行為不一定犯戒。
就如出家人不能接受及使用金錢,對於出家人來說,無論有意或是無意拿錢,只要一旦拿了錢就犯戒,這是制罪。
而在家人拿錢並沒有過失,甚至佛陀還鼓勵在家人要積累財富、賺錢。
擁有財富,是人們的善果報。如果經由如理思惟,錢並不是壞事。對在家人來說,如果把錢拿來孝養父母,撫養妻兒,改善自己的生活,擴大自己的產業,是佛陀允許的;若把錢拿來做布施,周濟貧困,修橋樑,做社會公益事業,這是在修善業。但如果擁有了錢去為非作歹、賭博、花天酒地,這是在造不善業。
在家居士當比丘淨人,為比丘作淨,為比丘服務,是在修福,是在積累服務的善業。
在家居士在為寺院、為僧團或為比丘服務時,基本上應以持守五戒為原則,因為五戒是性罪、是世間罪。
如果淨人把施主委托購買寺院建築材料、僧團食物或比丘生活物品的錢挪為他用或挪為己用,這是偷盜,會造成很嚴重的惡果。
故意建造違章建築可能會犯故意逃漏稅的偷盜罪,這是不好的。如果在家居士為寺院或比丘做這種行為,會使他們造下不善業。
沙彌或在家居士為僧團或為比丘挖土、砍樹、割草,並不犯戒。但如果看到蟲蟻等小動物還故意去殺害,就會犯不殺生戒。然而,假如在沒有看到或無心傷害的情況下,不小心把它們殺死,則不犯不殺生戒。
問8:請問尊者,如果我們把所修的功德回向給先亡,先亡真的能獲得利益嗎?
答:根據南傳佛教的傳統,把功德回向給先亡(pubbapeta)或布施給先亡,有些先亡能獲得利益,有些則無法獲得利。《增支部‧生聞經》(Jāṇussoṇi Suttaṃ)提到:
當時,生聞婆羅門前往世尊那裡,到了之後,以諸愛語與世尊互相慰問,坐在一邊。坐在一邊的生聞婆羅門向世尊如此說:「喬達摩尊者,我們婆羅門(為先亡)做布施,我們相信:『願這布施能資益血親的先亡!願這布施血親的先亡能得受用!』喬達摩尊者,這布施是否能資益血親的先亡?血親的先亡是否能受用這布施呢?」
(佛陀回答說:)「婆羅門,有些情況可以資益,有些情況則無法資益。」
(生聞婆羅門問說:)「喬達摩尊者,哪些情況可以資益,哪些情況無法資益呢?」
(佛陀回答說:)「婆羅門,在此有人殺生、不與取、欲邪行、妄語、離間語、粗惡語、雜穢語、貪、瞋、邪見,他身壞死後投生地獄。他依地獄有情的食物在那裡生存,他依該食物在那裡住立。婆羅門,該布施無法資益處在那裡的有情。
再者,婆羅門,在此有人殺生……邪見,他身壞死後投生為畜生。牠依畜生有情的食物在那裡生存,牠依該食物在那裡住立。婆羅門,該布施無法資益處在那裡的有情。
再者,婆羅門,在此有人離殺生、離不與取、離欲邪行、離妄語、離離間語、離粗惡語、離雜穢語、無貪、無瞋、正見,他身壞死後投生為人類的朋黨。他依人間的食物在那裡生存,他依該食物在那裡住立。婆羅門,該布施無法資益處在那裡的有情。
再者,婆羅門,在此有人離殺生……正見,他身壞死後投生為諸天的朋黨。他依天界的食物在那裡生存,他依該食物在那裡住立。婆羅門,該布施無法資益處在那裡的有情。
再者,婆羅門,在此有人殺生……邪見,他身壞死後投生到餓鬼界。他依餓鬼界有情的食物在那裡生存,他依該食物在那裡住立;或者當有他在此世的朋友、友人、親屬、血親施與他時,他也可依該食物在那裡生存,依該食物在那裡住立。婆羅門,這是可能的,該布施可以資益處在那裡的有情。」
(生聞婆羅門問說:)「喬達摩尊者,如果血親的先亡並沒有投生(餓鬼界)那裡,誰受用該布施呢?」
(佛陀回答說:)「婆羅門,其他投生在那裡血親的先亡受用該布施。」
(生聞婆羅門問說:)「喬達摩尊者,如果血親的先亡沒有投生那裡,也沒有其他血親的先亡投生那裡,誰受用該布施呢?」
(佛陀回答說:)「婆羅門,這是不可能,這是不會發生的,在這長時〔在這麼長久的生死輪迴當中〕不可能沒有血親的先亡投生在那裡。婆羅門,而且施者並非無果報。」
(生聞婆羅門問說:)「喬達摩尊者,即使在無法(資益的情況,)是否有所差別?」
(佛陀回答說:)「婆羅門,即使在無法資益的情況,是有差別的。婆羅門,在此有人殺生、不與取、欲邪行、妄語、離間語、粗惡語、雜穢語、貪、瞋、邪見,但他布施食物、飲料、衣服、車乘、花鬘、香、塗香、床、住處、燈給沙門或婆羅門,他身壞死後投生為象的朋黨。牠在那裡有食物、飲料、花鬘種種莊嚴。婆羅門,由於他在此殺生、不與取、欲邪行、妄語、離間語、粗惡語、雜穢語、貪、瞋、邪見,他身壞死後投生為象的朋黨;由於他布施食物、飲料、衣服、車乘、花鬘、香、塗香、床、住處、燈給沙門或婆羅門,牠在那裡有食物、飲料、花鬘種種莊嚴。
婆羅門,在此有人殺生、不與取、欲邪行、妄語、離間語、粗惡語、雜穢語、貪、瞋、邪見,他布施食物、飲料、衣服、車乘、花鬘、香、塗香、床、住處、燈給沙門或婆羅門,他身壞死後投生為馬的朋黨……投生為牛的朋黨……投生為狗的朋黨。牠在那裡有食物、飲料、花鬘種種莊嚴。婆羅門,由於他在此殺生、不與取、欲邪行、妄語、離間語、粗惡語、雜穢語、貪、瞋、邪見,他身壞死後投生為狗的朋黨;由於他布施食物、飲料、衣服、車乘、花鬘、香、塗香、床、住處、燈給沙門或婆羅門,牠在那裡有食物、飲料、花鬘種種莊嚴。
婆羅門,在此有人離殺生、離不與取、離欲邪行、離妄語、離離間語、離粗惡語、離雜穢語、無貪、無瞋、正見,他布施食物、飲料、衣服、車乘、花鬘、香、塗香、床、住處、燈給沙門或婆羅門,他身壞死後投生為人類的朋黨。他在那裡得以受用人間五種妙欲。婆羅門,由於他在此離殺生、離不與取、離欲邪行、離妄語、離離間語、離粗惡語、離雜穢語、無貪、無瞋、正見,他身壞死後投生為人類的朋黨;由於他布施食物、飲料、衣服、車乘、花鬘、香、塗香、床、住處、燈給沙門或婆羅門,他在那裡得以受用人間五種妙欲。
婆羅門,在此有人離殺生……正見,他布施食物、飲料、衣服、車乘、花鬘、香、塗香、床、住處、燈給沙門或婆羅門,他身壞死後投生為諸天的朋黨。他在那裡得以受用天界五種妙欲。婆羅門,由於他在此離殺生……正見,他身壞死後投生為諸天的朋黨;由於他布施食物、飲料、衣服、車乘、花鬘、香、塗香、床、住處、燈給沙門或婆羅門,他在那裡得以受用天界五種妙欲。
婆羅門,而且施者並非無果報。」
(生聞婆羅門說:)「不可思議,喬達摩尊者!未曾有,喬達摩尊者!喬達摩尊者,已足以給布施,已足以有信心,確實施者並非無果報。」
(佛陀說:)「是的,婆羅門。婆羅門,確實施者並非無果報。」
(生聞婆羅門說:)「奇哉,喬達摩尊者!奇哉,喬達摩尊者!(喬達摩尊者,猶如扶起翻倒之物,顯露覆蓋之物,為迷途者指出道路,在黑暗中持來油燈,使有眼者得見諸色;同樣地,喬達摩尊者以各種方式闡明法。我皈依世尊、法及比丘僧,)願喬達摩尊者憶持我為從今天起終生皈依的近事男。」
《彌林達王問》提到:「龍軍尊者,當這些布施者以先亡之名做布施:『願他們獲得這(布施的功德)!』由此因緣他們能否獲得果報?」
龍軍尊者回答說:「大王,有些能獲得,有些無法獲得。」
彌林達王問說:「尊者,哪些能獲得,哪些無法獲得呢?」
龍軍尊者回答說:「大王,投生地獄者無法獲得,在天界者無法獲得,投生畜生趣者無法獲得,在四種餓鬼(peta)中,投生為食他吐出物餓鬼(vantasika)、飢渴餓鬼(khuppipāsina)和燒渴餓鬼(nijjhamatānhikā)這三種餓鬼無法獲得,只有他施活命餓鬼(paradattūpajīvina)在憶念時才能獲得(該布施的功德)。」
《小誦經註》(Khuddakapāṭha Aṭṭhakathā)提到,已故的先亡能在布施時獲得利益有三個條件:1.已故的先亡(前來並)親自隨喜;2.布施者指定為他們做布施;3.有(以佛陀為首的僧團為)接受者。
已故的先亡要前來並親自隨喜,如此他們才能累積新的功德,在世的親屬為他們做功德只是一種助緣而已。
因此,並非所有的先亡都能獲得在世親人所回向的福德,但布施者在做布施時,他心中自己已經有布施的善法,再加上布施時、布施後的歡喜,就為自己種下善的福因,待未來因緣成熟時,就能招感很大的福果。
問9:請問尊者,我們做布施時,如何回向才如法?
答:我們佛教徒無論布施、持戒或禪修等累積各種善法,在做布施等之時,我們可以口中誦出“Sādhu!Sādhu!Sādhu!”(沙杜 沙杜 沙杜)(善哉!善哉!善哉!)的隨喜詞,並使它變成習慣。只要我們還未證得阿羅漢果,就還會在生死輪迴中流轉,為了累積在未來世能有遇到善知識、父母、環境等適當的條件來修學佛法,我們可用以下的回向詞來回向:
Idaṃ me puññaṃ āsavakkhayā’vaham hotu.
(依噹 梅 噴娘 阿沙瓦卡雅 瓦航 喉吐)
願我此功德,導至諸漏盡。
Idaṃ me puññaṃ nibbānassa paccayo hotu.
(依當 梅 噴娘 尼跋那舍 巴恰優 喉吐)
願我此功德,為證涅槃緣。
Mama puññabhāgaṃ sabbasattānaṃ bhājemi.
(嗎媽 噴娘跋港 沙跋沙搭囊 跋接咪)
我的功德分,分享諸有情。
Te sabbe me samaṃ puññabhāgaṃ labhantu.
(貼 沙悲 梅 沙芒 噴娘跋港 拉幫吐)
願他們一切,同得功德分。
Sādhu! Sādhu! Sādhu!
(沙杜) (沙杜) (沙杜)
善哉! 善哉! 善哉!
問10:請問尊者,南傳佛教有沒有把功德回向給已故親人的做法?
答:南傳佛教徒會在他們親屬的生日、忌日或特殊節日,以他們已故親人的名義來供齋或供養袈裟等等。
做這種布施回向功德的儀式為:施主準備一支裝滿水的小水壺、一個小器皿(碗或杯子皆可)和一個較大的器皿(小盆子)。在南傳佛教國家,這支小水壺與大小兩個器皿通常會用專屬鋁製、銅製或銀製的水壺和器皿。把小器皿放在大器皿裡,拿起裝滿水的小水壺,在長老比丘引導念誦隨喜偈時,施主就把水壺的水徐徐地倒入小器皿,直到水滿溢出來流到大器皿中。這種儀式在緬甸稱為「滴水儀式或滴水禮(ရေစက်ချ, yei sak khya)」。
這種滴水儀式或滴水禮在南傳佛教國家,甚至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尼的佛教徒都很熟悉,在台灣除了那些緬甸華僑及泰國勞工外,就很少人知道,甚至看過了,而且很多人不瞭解這種做法是源自於佛陀時代。
這個典故源自於《牆外經》(Tirokuṭṭa-suttaṃ)和《餓鬼事》(Petavatthu):
「猶如高處的雨水,向著低處而運流;
如是由此的布施,得以資益諸餓鬼!
猶如充滿的流水,得以遍滿於大海;
如是由此的布施,願能資益諸餓鬼!」
就好像天空佈滿烏雲,在高山上下著大雨,雨水從高處往低處流,流到山谷,從山谷再流到溪谷、小溪、河流、大河,最後匯集並遍滿大海;同樣地,希望現在所做的布施也能像那流水遍滿大海一般,福業不斷地遍滿、增長、廣大,得以利益我們已故的親人。
先亡餓鬼就如水所流到的低窪處;布施福業所帶來的力量就如所流的水。因此,把水倒入另一個容器,其涵義是希望所做的布施善業能像河水流入大海一般,福業不斷地遍滿、增長。
這回向給先亡的語詞為:
Idṃ vo ñātinaṃ hotu, sukhitā hontu ñātayo.
(依當 哦 尼雅梯囔 厚吐 蘇棄塔 蜂吐 尼雅塔優)
願此回向親戚們,願諸親戚得快樂!
Idaṃ vo ñātinaṃ hotu, sukhitā hontu ñātayo.
(依當 哦 尼雅梯囔 厚吐 蘇棄塔 蜂吐 尼雅塔優)
願此回向親戚們,願諸親戚得快樂!
Idaṃ vo ñātinaṃ hotu, sukhitā hontu ñātayo.
(依當 哦 尼雅梯囔 厚吐 蘇棄塔 蜂吐 尼雅塔優)
願此回向親戚們,願諸親戚得快樂!
此中,「這(idaṃ)」:是指所施法(deyyadhamma),也就是自己所做的布施、持戒、禪修等善業。藉由自己所累積的善業,回向給自己的先亡。
“Vo”:《小誦經》和《餓鬼事》的註釋書解釋這是一個不變詞(nipāta,質詞),而不是指「你們」的所有格。由於“vo”只是一個強調用的虛詞,並沒有實質的涵義,因此我們並沒有翻譯出來。現今南傳佛教在帶領信眾回向時,有些長老會把“vo”改成“me”,也就是「我」的意思,因此,“Idaṃ me ñātinaṃ(ñātīnaṃ)hotu, sukhitā hontu ñātayo.”可翻譯成「願這(施與)我親戚,願諸親戚得快樂!」
「親戚們(ñātinaṃ; ñātīnaṃ)」:是指已經過世的先亡。
「願諸親戚(ñātinaṃ hotu)」:是指願投生在餓鬼道的親戚們,也就是投生餓鬼道的先亡。
「願諸親戚得快樂(sukhitā hontu ñātayo)」:即是願投生在餓鬼道的親戚們得享快樂。
《小誦經》和《餓鬼事》的註釋書記載典故如下:
在九十二劫之前,有一座城名為卡希(Kāsi)城,那裡的國王名為勝軍(Jayasena)王,他的王后名為希莉瑪(Sirimā)王后。她懷了名為弗沙(Phussa,普沙)的菩薩,他出生後順次地出家乃至成佛。
勝軍王生起了我執認為:「我的兒子出家後成了佛,佛只是我的,法也是我的,僧也是我的。」所有時刻只由他自己護持,不給其他人供養佛陀和僧團的機會。
弗沙佛的三名同父異母弟弟心想:「諸佛出現世間是為了利益一切世間有情,並不是只為了一個人,而我們的父王不給其他人供養機會,我們如何才能護持佛陀呢?」他們想著:「我們想想有什麼辦法吧!」於是他們想到了:「假如能使邊境叛亂那就有機會了。」後來邊境真的發生了叛亂。當國王聽到「邊境已經叛亂」,就派三位王子去平定叛亂。三位王子平定了叛亂後,回到王宮。國王很滿意,就賜他們願望說:「我賜你們一個願望,說出你們所想要的吧!」
他們說:「我們想要護持佛陀。」
國王說:「除了這個之外,你們領取其他的吧!」
他們說:「我們不需要其他願望。」
國王說:「那麼你們作了限定才領取吧!」
他們請求七年,國王不答應;如此六年、五年、四年、三年、兩年、一年,七個月、六個月、五個月、四個月,直到請求三個月,國王才答應說:「好的,你們領取吧!」
他們獲得願望後,非常歡喜,就前往佛陀那裡,禮敬之後,向佛陀說:「尊者,我們想要護持世尊三個月。尊者,願世尊同意我們這三個月雨安居的供養!」佛陀以靜默來表示同意。
接著,他們派人送信給他們自己封地的負責人說:「這三個月我們要護持佛陀與僧團,你負責準備建造寺院等一切護持佛陀與僧團的所需吧!」在一切完成後,負責人派人回報王子們。王子們穿著黃色的衣服,與一千名服侍的男子一同引導佛陀與僧團來到自己的領地,提供寺院,並恭敬地護持。他們有一位長者之子──已婚的財務官對佛法有淨信心。他恭敬地布施以佛陀為首的僧團所需之物,那位地方的負責男子接受了之後,與一萬一千名當地男子恭敬地安排布施。
在這些負責的男子當中,有些人的信心退減了,他們對該布施作了障礙──自己偷吃了供養僧團的食物,並且把齋堂放火燒了。在雨安居結束的自恣儀式後,王子們向佛陀行了大禮敬,並把佛陀歸還給他們的父王。佛陀回到寺院後,過了一段時間就般了涅槃。
國王、王子們、那位封地的負責人、那位財務官以及他們的隨從依照他們的壽命一一地去世,死後投生到天界受樂;而那些信心退減的人則墮入地獄受苦。如此他們兩群人,一群人從天界投生到另一個天界,另一群人從地獄投生到另一個地獄,經過了九十二劫的時間。
在此賢劫(bhaddakappa)迦葉佛(Kassapa)的時代,那些當時信心退減的人從地獄投生為餓鬼。當時有些人指定為與自己有親戚關係的餓鬼做布施說:「願此回向給我們的親戚們(idaṃ amhākaṃ ñātīnaṃ hotu)!」而他們的先亡獲得成就,解脫了餓鬼之苦。當時,這些餓鬼看到這件事後,前往迦葉佛那裡,問說:「尊者,我們是否也能獲得如此成就?」
迦葉佛回答說:「現在你們無法獲得,但未來將有一位名為喬達摩的佛陀出現世間,在那尊佛時代,將有一位名為頻毘娑羅的國王,他是你們九十二劫前的親戚,他將指定為你們對佛陀做布施,那時你們將能獲得成就。」據說,在迦葉佛說這些話時,那些餓鬼猶如佛陀在說:「明天你們將能獲得成就」般的欣喜,因為他們受苦太久了。
經過了一尊佛的時期,我們的佛陀出現世間。那三位王子與他們的一千名男子從天界去世,投生在摩竭陀國的婆羅門家庭,後來前往出家外道那裡出了家,成為象頭山的三位結髮外道;而那位封地的負責男子成為頻毘娑羅王;那位財務官居士成為毘舍佉(Visākha,維沙卡)大富長者;他的妻子成為一位長者的女兒,名叫法施(Dhammadinnā);其餘的所有眾人,則投生成為國王的隨從。
在我們佛陀出現世間後,經過了七個七日,接著來到波羅奈(Bārāṇasī)為五比丘轉了法輪,後來調伏了擁有一千名隨從的三位結髮外道──迦葉三兄弟,接著來到王舍城。就在當天,使前往佛陀那裡的頻毘娑羅王和十一萬名摩竭陀國的婆羅門和長者居士住立於體證須陀洹果。當時,國王邀請隔天的飲食供養,佛陀答應了。隔天上午,佛陀帶著僧團前往王宮,由於王舍城無數居民為了瞻仰佛陀而出城,使得道路水洩不通,因此帝釋天王化作一名男子前來開路,作為佛陀與僧團的前導吟頌著:
「與先前〔古〕的結髮者在一起,
以調伏而已調伏,以解脫而已解脫,
猶如黃金環金色,世尊進入王舍城。」
在唱頌這些讚偈時,佛陀進了王舍城。佛陀和僧團在王宮接受了大供養。那些餓鬼由於期待:「現在國王將指定為我們做布施了!現在將指定為我們做布施了!」而圍繞站在王宮外。然而國王在做了布施後,只思考佛陀的住處:「世尊適宜住在哪裡?」而沒有指定為誰做布施。那些餓鬼由於斷了長久以來的期待與希望,於是深夜在王宮發出了非常恐怖的叫聲。頻毘娑羅王聽到那些恐怖的叫聲後,感到非常地害怕與驚恐,於是夜過天曉,急忙地來到佛陀那裡,問佛陀說:「尊者,昨晚我聽到如此這般的聲音,我是否將會發生什麼不利的事情?」
佛陀回答說:「大王,不用害怕,沒有什麼惡事將會發生。事實上,那是你過去世親戚的餓鬼所發出的聲音,他們在兩尊佛之間期待而思考著:『國王將指定為我們對佛陀做布施了』,而昨天你並未指定為他們做布施,由於斷了期待與希望,所以他們才發出如此恐怖的叫聲。」
頻毘娑羅王問說:「尊者,如果我今天做布施,他們能獲得成就嗎?」
佛陀回答說:「是的,大王。」
頻毘娑羅王說:「尊者,那麼請世尊今天接受我的供養吧!我將指定為他們做布施。」當時佛陀同意了。
頻毘娑羅王回到王宮準備大供養後,派人通知佛陀一切都準備好了。佛陀和比丘僧團一起來到王宮,坐在敷設好的座位上。那些餓鬼也想著:「今天我們將能獲得成就」,來到後站在王宮牆外。佛陀使那些餓鬼的所有情況,讓國王都看得見。
當頻毘娑羅王在布施供養水(dakkhiṇodaka)時指定:「願這回向給我的那些親戚!」就在那一刻,那些餓鬼就出現在被蓮花所覆蓋的蓮池中。他們在那裡洗浴及飲水後,消除了苦惱、疲勞與口渴,全身皮膚變成了金黃色。當國王指定為他們布施粥、副食與主食後,就在那一刻,他們出現了天界的粥、副食與主食;當他們食用那些食物後,五官就具足了。當指定為他們布施衣物、住處後,他們就出現了天界的衣服、天界的車乘和天界的宮殿、敷具、臥具等種種莊嚴。凡他們所成就的,佛陀決意使頻毘娑羅王都能顯現看得見。當時頻毘娑羅王非常地歡喜。在佛陀與比丘僧團用完餐後,佛陀為頻毘娑羅王開示了《牆外經》作為供養的隨喜開示。
“Appamādena bhikkhave, sampādetha,
dullabho buddhuppādo lokasmiṃ,
dullabho manussattapaṭilābho,
dullabhā sampatti, dullabhā pabbajjā,
dullabhaṃ saddhammassavanan,
dullabho sappurisa saṃsevo.”
“Ārabhatha nikkamatha, yuñjatha buddhasāsane;
Dhunātha maccuno senaṃ, naḷāgāraṃva kuñjaro.”
“Yo imasmiṃ dhammavinaye, appamatto vihassati;
Pahāya jātisaṃsāraṃ, dukkhassantaṃ karissati.”
諸比丘,當不放逸地努力!
諸佛出世難,獲得人身難,
時機成就難,出家(修行)難,
聽聞正法難,親近善士難。
於佛教發勤、策勵與努力!
如象摧蘆舍,遣除死魔軍。
若於此法律,住於不放逸,
他將作苦邊,斷生死輪迴。
(DA.i, p.45; S.i, pp.1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