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我心目中最在乎的,就是她離開這個世界的時候,一定要像她出生時一樣,有著天使般的祥和。就算要我拿一百年的自由去交換,我都願意。」
在我媽媽最後一次病危入院前,我已有好一陣子沒再見過他們了,我知道他們不想見到我。至於母親,對他們來說也只是個沒有靈魂的空殼而已,反正──這麼說很惡毒,但我想他們覺得就算多來看母親幾次,母親也不會知道,所以這樣的親子互動也沒什麼意義。
我是無所謂,少了他們的打擾,我和母親的生活也少了點烏煙瘴氣。但我堅持只要母親還在世,我是不會讓他們把老屋賣掉的,因為我知道無論媽媽的靈魂再怎麼游離,最後還是會回到這屋裡,就像有兩次她沒告知我,自己就跑出門卻走失了,害我心急如焚地找了一整天,結果天色一暗,她竟若無其事地回到家,也不說自己跑去哪裡了。
因為怕她出意外,我曾把她安置到長期照護中心,結果她在那裡悶著氣不肯吃飯,還偷偷溜出院跑回了家。
「媽,你以後不亂跑的話,我就不送你去『夏令營』好嗎?」
「好~」
從照護中心回到家後,母親好幾天不跟我說話,我只好保證不再送她回「夏令營」──這是我當初送她過去的一個「說法」。我忽然想起來,小時候,母親大概都是這樣誑我的,現在被我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大概也不好受吧!
你們多少能想像照顧一個糖尿病、高血壓又失智的老人,有多辛苦吧:不肯吃藥上醫院,不肯洗澡,不肯吃飯……哈!我只能說我以前整我媽的,現在都報應在我自己身上了。
可是對我來說,母親離開前的那段時光,雖然我真的過得很辛苦,心裡卻非常富足。
這麼說吧。以前我的確是愛過幾個男人,但你們要是問我願不願意像照顧母親一般,這麼無微不至、這麼無怨無悔,我想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我曾經遺憾自己沒有生養孩子,因為我一直認為,或許世上只有我自己的孩子,才能讓我無止境地付出而不求回饋。我夢想著這樣的摯愛,可是到了這年紀已經不可能完成這個夢想時,我卻以另一種形式擁有了小孩──我的母親。
很神奇吧!我跟我的媽媽學習當母親,再當我母親的母親。我擁有一個在死亡之前都不會再長大的孩子。而我心目中最在乎的,就是她離開這個世界的時候,一定要像她出生時一樣,有著天使般的祥和。
就算要我拿一百年的自由去交換,我都願意。
「先生,即使是昏迷的病人被送到醫院,我們也會確定他的意識狀態,不是送來的病人家屬說他昏迷,我們就當他昏迷不醒,不急救了!我們會確認病人的昏迷指數、測量病人的呼吸心跳,決定是否進入急救措施,並不是像您說的,病患女兒說她昏迷,我們就放棄急救。」
她的兒子第一次向醫院「客訴」時,得到了這樣的答覆。
「你憑什麼放棄對媽急救?你不是連她的房子都不能決定,怎麼能決定她的生命?」
奇怪,我以為對他而言媽媽早就不在了,怎麼現在突然又在乎起母親是怎麼離開的,還那麼義正詞嚴地教訓我。難道他是來報仇的?
「你知道什麼是急救嗎?媽已經沒有呼吸和心跳了,一旦急救而施行心肺復甦術,要插管、壓胸、電擊,甚至弄得七孔流血、肋骨斷掉,如果我不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你知道媽媽的遺體會弄得多難看嗎?她已經八十幾歲了,我不希望我們還要在她的嘴裡插根那麼粗的管子來折騰她,不能說話、不能吃東西,人生這樣還有什麼意思?」
這也是為何我後來決定事先簽署自己的「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而且註記在自己的健保卡上,我不希望有一天我臥病在床時,自己的嘴巴深處有一條吞也不是、吐也不是的管子來維持我的生命:我不能說我想說的話,因為管子是穿越聲帶的;我不能吃我想吃的東西,因為嘴巴被封起來了;我也不能把管子抓掉,因為我的雙手都被綁住了。我更不能決定放棄,因為沒有人知道我的意願,
我不想要自己的身體被那像電熨斗的電擊器電得焦黑。我最怕痛了,平常切菜切到手指都能讓我哇哇叫了,更何況是讓那刺骨的電流反覆通過身體。
電視上,醫護人員帥氣地跪在病床上,反覆壓胸急救。而事實上,病人身上常常都是瘀青、出血,甚至肋骨折斷。
誰不想善終呢?我不想經歷的,怎能讓我的摯愛承受?
但這些都是標準的醫療作業程序,沒有醫生敢不做,除非你生前簽署過「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並註明在健保卡上,或者有最近親屬願意幫你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可是幫母親簽過之後,我才懂那種彷彿宣告親人死刑的抉擇有多難。更難受的是,你又能期待身旁有幾個人理解?
「媽就是因為你們大家放棄急救才會急性呼吸衰竭死亡的,我要控告你跟醫生共同殺人!」
這就是他的處理方式。
律師,請問對於我哥哥這種「項莊舞劍,意在求去」的控訴,我有機會反駁嗎?
「依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規定,對病患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該要由兩位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的醫師診斷,確定病患已經處於疾病無法救治的末期狀態,並且應有病患自己簽署的意願書。」
我母親沒有簽過。
「如果末期病人沒有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而且意識陷入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可以由病患的最近親屬出具『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來代替;假如病患沒有最近親屬,則應該經過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來代替。但前提是同意書或醫囑,都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願相反。」
律師,那我應該算是最近親屬吧。
「最近親屬的範圍包括: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等等,只要末期病人的狀況符合,就可以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而且在法條中也明定了,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只要其中一人出具即可」
「假設最近親屬意思不一致時,就依前面這些親屬先後次序定順位。後順位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位如果有不同的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前以書面為之。」
那他的順位會排在我前面嗎?
「你跟你哥哥是同一順位,其實應該都有簽署同意書的權利。如果從住院病歷、死亡證明書等可證明,你母親住院已經年邁病弱,生命的歷程正邁向不可逆自然死亡情形,那麼由身為最近親屬的你來簽署放棄急救,而醫師也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不對你母親施行心肺復甦術,這些都是符合醫療常規的。我想,假設你哥哥真的提告的話,檢察官應該會認定你們都沒有殺人故意致死,而不起訴。」
太好了!我想應該也是這樣。
那一天,我夢到了母親抱著我,對我說:「乖女兒,謝謝你,你做得真好。」我醒來時,本來想大哭一場的,卻沒有。
你知道為什麼嗎?律師娘。
「因為,你已經當過一次『母親』了。你變得堅強、勇敢,而且知道自己做的是對的,你知道她會以你為榮的,對嗎?」
沒錯。
****************
【法律悄悄話】
Q:「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立法的核心主張是什麼?
A:「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為了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末期病人對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施行與否的選擇權利。預先簽立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的「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及「撒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聲明書」等,甚至將其意願註記於健保卡,都可以避免讓家屬陷入決定臨終的病人急救與否的痛苦抉擇中。
該條例的相關同意書及意願書內容,可參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署的公開資訊網站。
書籍介紹
《轉身的幸福》,寶瓶文化出版。
在法律與情感的抉擇路口,她強悍又柔軟地給予犀利剖析,告訴我們:繼續相信,幸福就永遠不會結束。150,000臉書忠實粉絲傾力相挺:20歲,愛就是愛,很簡單。30歲,做自己喜歡的事,不要為別人而活。40歲以後,你得先看見你自己,你才能看見世界……
「司法只能給一紙判決書,但幸福無關贏或輸,而在你是否相信。」
遇過太多女性因為對法律懵懂,而被珍視的愛打趴在地,「律師娘」林靜如好不捨,她想讓大家知道,永遠要相信自己一定有別的選擇,並且,認真地去面對。因此,她讓筆下這29段人生親自開口,訴說她們的迷茫與抉擇。
文:律師娘(林靜如)
文章來源:
http://www.thenewslens.com/article/4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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