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馬內拉(古譯:沙彌)戒律由十戒、十種滅擯事(pārājika),十種處罰事(dasa daṇḍakammavatthu),七十五眾學法(sekhiyā)和委派的義務組成。《律之瓔珞疏(Vinayālaṅkāra-ṭīkā)》云:
“Sukka vissaṭṭhi ādi lokavajja sikkhāpadesu ca sāmaṇerehi vattitabbaṃ”
“故意出精等世間罪學處,沙馬內拉也應該履行。”據此,沙馬內拉也必須遵守諸如故意出精等比庫的僧始終(僧始終:桑喀地謝沙,又譯“僧殘”。巴利語 saṅghādisesa。犯此類學處的比庫,對其罪的處理過程自始至終皆須由僧團來執行。)學處。沙馬內拉違犯此等雖然不構成罪,但應被懲罰。
“Anujānāmi, bhikkhave, sāmaṇerānaṃ dasa sikkhāpadāni, tesu ca sāmaṇerehi sikkhituṃ.
pāṇātipātā veramaṇī
adinnādānā veramaṇī
abrahmacariyā veramaṇī
musāvādā veramaṇī
surā-meraya-majja-pamādaṭṭhānā veramaṇī
vikālabhojanā veramaṇī
nacca-gīta-vādita-visūkadassanā veramaṇī
mālā-gandha-vilepana-dhāraṇa-maṇḍana-vibhūsanaṭṭhānā veramaṇī
uccāsayana- mahāsayanā veramaṇī
jāta-rūpa-rajata-paṭiggahaṇā veramaṇī
Anujānāmi bhikkhave, sāmaṇerānaṃ imāni dasa sikkhāpadāni, imesu ca sāmaṇerehi sikkhitun’ti. ”
“諸比庫,我制定沙馬內拉有十種學處,沙馬內拉應學習這些:離殺生;離不與取;離非梵行;離虛妄語;離放逸之因的諸酒類;離非時食;離觀聽歌舞、唱歌、音樂、表演;離裝飾、妝扮之因的穿戴花鬘、芳香、塗香;離高、大床座;離接受金銀。
諸比庫,我制定沙馬內拉有這十種學處,沙馬內拉應學習這些。”(出自《律藏·大品·大篇》。)
如來制定沙馬內拉十戒,細分如下:
一、離殺生學處(pāṇātipātā veramaṇī)─ 離殺生學處指戒除殺生的戒條,包括戒除自己謀劃和殺害生命,以及戒除謀劃和教唆他人殺害生命。
具足五個條件即構成殺生:
1、生命。
2、知道是生命。
3、存有殺心。
4、實施。
5、將其殺死。
以下情況不犯:
即使存有殺心,所殺的對象不是(有息者的)生命則不犯。
走路時誤踩死昆蟲或(開車時)碾死動物,以為是其他東西,不存有殺心則不犯。
在掘土等情況下誤殺動物,本不知道有動物,沒有傷害的動機則不犯。
如果以嚇走動物為目的而無傷害它的動機,如此擊打而造成動物死亡則不犯。
如果以殺心並付諸實施,動物沒死則不犯。如果以殺心襲擊動物,哪怕動物在幾年後因此死亡,自襲擊之時起破戒已成立。
除了用棍棒和武器攻擊外,還有許多其他殺生手段:挖陷阱、設圈套、下毒、巫術、恐嚇、令其互鬥、讚歎自殺、提供墮胎藥、把毒藥放在欲自殺者的近處引誘其自殺、把槍支放在欲自殺者的近處引誘其自殺。以上都屬於殺生的手段。用任何手段以致死為目的,破戒均成立。
二、離不與取學處(adinnādānā veramaṇī)─ 以盜之動機,自己拿取或教唆他人拿取任何屬於他人所有之物,未經物主的允許而佔為己有者,即是不與取。
具足五個條件構成不與取:
1、屬於他人所有之物。
2、明知為他人所有之物。
3、以盜心取。
4、實施盜取。
5、物品離開原處。
以下情況不犯:
即使以盜心而取被物主拋棄之物,因物品無主則不犯。
當拿取物品時,認為這本是自己的,或者認為此物沒有主人則不犯。
在拿取時他想:“我將會歸還”,或認為沒人會反對取走它,所以不犯。
如果以盜心拿走了任何屬於他人的東西,破戒立即成立,將其歸還也不能扭轉破戒的事實。以盜心令此物品離開原地時,他即犯偷盜,再放回原處也不能使戒律清淨。偷盜有多種方式,《律藏》提到偷盜有二十五種方式。
與偷盜相關的戒律非常微細,有些人由於不瞭解這二十五種偷盜方式破了戒,卻認為“這不算破戒”。因此,僧人必須特別謹慎地對待他人財物,瞭解偷盜的二十五種方式(這裡提到的關於“偷盜的二十五種方式”,具體可以參見作者的另一本著述《佛教徒指南》(Handbook of the Buddhist)。)。認為主人不會發現而拿取物品,或者使用詭計讓主人與財物分離,均屬破戒。
導致破戒的原因還包括以下情況:
威脅而取,無償還之意圖的借貸,買貨時過量而取,賣貨時缺斤短兩、以舊充新、以次充好,金、銀、珠、寶以假充真,賣假藥,賣弄巫術行騙收費,故意以假幣付帳。
有些人聲稱自己的財物被非法奪走或欺騙,因此遭受損失,出於報復,他們試圖侵佔他人的財物。須知,自己受損不代表有侵佔他人財物的權力。任何財物,未經物主給予而擅自取走,無論什麼理由均屬破戒。
僧人不應重複使用已作廢的郵票、火車票,或持低等坐票享受高等座位,坐火車不購票,使用無線電、機動車等卻不繳納相關稅費。
僧眾對於以上行為應格外小心。
三、離非梵行學處(abrahmacariyā veramaṇī)─ 離非梵行學處指:僧人應戒除(對在家人而言屬於正常行為的)性行為。
出於行淫之動機,令自己的生殖器進入對方的陰道、肛門和口三道,即使達到芝麻籽大小的程度,也已構成破戒。行淫之動機和確實進入是兩大要素。若對方強迫進入,自己始終未予容忍、意不順從則不犯,若意願默許則犯。模仿行淫不犯,但沙馬內拉應因此(模仿行淫)受罰。(中譯按:英譯為“The precept is not broken by abnormal sex.”此譯或有誤導。僧伽羅語為“ayathā”,對應巴利語“ayathā”。此單詞正確含義應為:錯的、不真實的,也就是模仿、想像、假裝。)
四、離妄語學處(musāvādā veramaṇī)─戒除說謊為離妄語。
具足四個條件即構成虛妄語:
1、假話。
2、心存欺騙。
3、以各種方式欺騙,包括口述、書寫、打手勢等肢體語言。
4、對方明白。
以下情況不犯:
聽者不明白。
沒聽清楚。
聽不懂該種語言:用僧伽羅語向一個不懂僧伽羅語的人說多少虛妄語都不犯,因為對方聽不懂。
口誤卻無欺騙之心不犯。
沙馬內拉即使是為了開玩笑而故意撒謊,也足以成立“巴拉基咖”。沙馬內拉常因破妄語戒而成“巴拉基咖”。有些人說謊成性,他們為了找樂而說謊,所說的謊言漫無目的。由撒謊而來的快樂和滿足是可恥的。沙馬內拉若不戒掉撒謊的惡習,在生活中會經常破戒,這是十分危險的。真實語是沙門應修習的偉大素質,沙門應戮力培養此素質。應決意,在一段時間內謹言慎行會幫助養成離虛妄語的習慣。
五、離放逸之因的諸酒類學處(surā-meraya-majja-pamādaṭṭhānā veramaṇī)─ 離放逸之因的諸酒類學處指戒除會導致迷醉上癮(mada)和放逸(pamāda)的諸酒類及麻醉品。
具足四個條件即構成違犯此學處:
1、導致迷醉上癮和放逸的酒或麻醉品。
2、想喝的意圖。
3、飲(使)用。
4、酒或麻醉品進入身體。
“mada”即伴隨強烈愚癡的迷醉,“pamāda”由迷醉引發,指因為依戀五欲而經身、語、意所造作的不善。即使只喝一滴酒(toddy, arrack in Sri Lanka[此處的 toddy(棕櫚酒)、arrack(用米或糖蜜、椰子汁等製成的燒酒)是產自斯里蘭卡的兩種酒。])便生醉意和放縱,也構成破戒。
當知受用大麻之類會導致迷醉和放逸的物質,亦屬於“諸酒類(學處)”。
對於一位具足戒比庫,即使誤服酒類也屬破戒;而對於沙馬內拉,只有明知是酒仍執意飲用才算破戒。
以下情況不犯:
檳榔和煙草雖有讓人上癮的可能,但作用僅限於引發輕度快感,不會導致上述的迷醉和恍惚。所以,嚼檳榔和吸煙不算破戒。
服用含有酒精而沒有酒香或酒味的藥物,則不犯。
為了治病而服用以酒精混合調製的藥劑,雖有酒味但不致迷醉放逸,亦不犯。
六、離非時食學處(vikālabhojanā veramaṇī)─ 戒除在下午食用如米飯、果蔬、甜點等一般食物(yāvakālika,時限藥),稱為離非時食。一日之中,諸佛與阿拉漢只在從明相出現之後至日中之間的時段用餐,除此之外的其他時段為“非時(vikāla)”。
根據《律藏》,飲食共分為四種:
1、時限藥(yāvakālika):指從明相出現之後至日中之間的時段才可以食用的食物。
2、夜分藥(yāmakālika):指允許比庫於一天之內飲用的未煮過的果汁和蔬菜汁。
3、七日藥(sattāhakālika):指允許比庫在七天之內存放並食用的藥。
4、終生藥(yāvajīvaka):又作盡壽藥,即終生可以服用的藥品。
具足三個條件即構成非時食:
1、在非時。
2、服用時限藥。
3、吞咽。
守好此戒需要知道明相和日中的定義。明相即日出前東方天空呈現出的紅色光芒,此光芒浮現即為明相已出。根據《律藏》,以明相出現作為日期的更替。至於如何算明相已出,阿闍黎們有不同觀點,很難固定在某個精確的時間點。
僧人和八戒居士應在明相出現――通常是在早上5:00-5:30 後,至正午中間時段進食。明相出現前進食則犯此戒。明相是否出現必須通過在清晨觀察天空來確認。雖然通常認為中午12 點是日中正時,但並非每天如此。晝夜長短每日變化,一年中某些時段的白天少於12個小時、有些則超過12 小時,所以不同日期的日中也不同,不能一概定位12 點。
應根據天文曆書提供的日出日落時間,計算得出一天的時長並由此確定日中時間。有時候日中不到十二點,有時候超過十二點。受持離非時食戒的人應在日中之前完成進食,日中之後哪怕食用一粒米也屬破戒。
離非時食是僧人區別於在家人的戒律之一,因此應歡喜受持不容輕視。不能戒除非時食的僧人是下墮的。
七、離觀聽跳舞、唱歌、音樂、表演學處(Nacca-gīta-vādita-visūka-dassanā veramaṇī)─ 此學處戒除觀聽跳舞、唱歌,也包括自己跳舞、唱歌、演奏樂器,以及令他人跳舞、唱歌、演奏樂器;也不應觀看和籌備違背教法的活動,如摔跤、鬥牛、賽馬和賽跑等。
於自己所在之處看見或聽見跳舞、唱歌或音樂不犯,但有意走到另一處去觀、聽則犯;不論自己跳舞或令他人跳舞,還是自己唱歌、演奏音樂或令他人唱歌、演奏樂器,均違犯;如果走到另一處即使只是看一隻孔雀跳舞也犯,但在趕路時由於其他因緣看見或聽見則不犯。
《〈律藏〉義注》提到:
“Sabbaṁ antarārāme ṭhītassa passato anāpatti. Passissāmīti vihārato vihāraṁ gacchantassa āpatti.”
“如果在僧院內(ārāma)看到歌舞則不犯,但去到另一僧院觀看歌舞則犯。”
以歌唱或變相的樂曲方式誦讀佛經則犯。佛教中,念誦經文、本生和偈頌有專門的方式,不應誇張尾音,以拖長音來破壞正常的念誦方式。“拖長音”指每個字母的尾音比實際發音更長。有一種悅耳的講法風格叫 sarabhañña(吟誦),這對比庫而言是如法的。比庫講法時,發出的每個音節需間隔適中、不吞音。《義注》提到有三十二種發音方式,但介紹這些發音方法的書籍現已佚失。
八、離妝飾、裝扮之因的穿戴花鬘、芳香、塗香學處(mālā-gandha-vilepana-dhāraṇa-maṇḍana- vibhūsanaṭṭhānā veramaṇī)─ 戒除裝飾、妝扮,遮瑕,或用鮮花、香粉和化妝品美化身體。
用花鬘和金銀飾品裝扮身體,哪怕只戴一根線作為裝飾皆屬破戒;為得到護佑戴護衛繩不犯;因皮膚病而塗抹帶有香味的藥膏、藥粉不犯。
九、離高、大床座學處(uccāsayana-mahāsayanā veramaṇī)─ 離高、大床座學處,指戒除使用超過規定尺寸的床椅和奢侈的床椅等傢俱。
高床座“uccāsayana ”指腳高超過十八英寸的床座。大床座“mahāsayana”指非常舒適、美麗和奢侈的床座。《律藏》中提到的高床座和大床座特指佛陀時代人們使用的物品,與現代人所用的十分不同。現代人用的傢俱應歸類為大床座,或者說符合佛陀判定的大床座標準。
《義注》提到有二十種高、大床座:
“Na, bhikkhave, uccāsayanamahāsayanāni dhāretabbāni,seyyathidaṃ —
āsandi, pallaṅko, gonako, cittako, paṭikā, paṭalikā,tūlikā, vikatikā, uddhalomi, ekantalomi,kaṭṭhissaṃ,koseyyaṃ,kuttakaṃ,hatthattharaṃ,assattharaṃ,rathattharaṃ,ajinapaveṇi, kadalimigapavarapaccattharaṇaṃ,sauttaracchadaṃ, ubhatolohitakūpadhānaṃ.yo dhāreyya, āpatti dukkaṭassāti.”
高床(āsandiṃ):腳高超過規定尺寸的傢俱,屬高床座。
其他十九種屬於大床座――
獸腳床(pallaṅkaṃ):腳上刻有猛獸像的床座。
長毛氍(gonakaṃ):毛超過四指寬的地毯。
彩毛毯(cittakaṃ):用寶石裝飾的羊毛毯。
白毛毯(paṭikaṃ):羊毛織成的白毯。
花毛毯(paṭalikaṃ):繡花的羊毛毯。
棉墊(tūlikaṃ):填塞天然棉花或木棉羊毛的墊子。
繡像毯(vikatikaṃ):繡有獅子、老虎等圖案的羊毛毯。
雙面毛毯(uddhalomiṃ):雙面有毛的羊毛毯。
單面毛毯(ekantalomiṃ):單面有毛的羊毛毯。
絹絲品(kaṭṭhissaṃ):縫有珠寶的絹絲敷具。
絲綢(koseyyaṃ):由絲線織成的敷具。
大地毯(kuttakaṃ):可供十六個舞女站著跳舞的毯子。
象氈(hatthattharaṃ):鋪在象背上的敷具。
馬氈(assattharaṃ):鋪在馬背上的敷具。
車氈(rathattharaṃ):鋪在車上的敷具。
羚羊皮席(ajinapaveṇiṃ):用羚羊皮按床的尺寸縫製的敷具。
咖達離鹿皮特級敷具(kadalimigapavarapaccatthara-ṇaṃ):以名為咖達離鹿皮製成的高級敷具。
有華蓋者(suttaracchadaṃ):座位/床上方綁有紅色傘蓋。
兩端有紅枕者(ubhatolohitakūpadhānaṃ):兩端有紅色枕頭和腳枕的床。
除高床、棉墊和獸腳床外,佛陀允許在村落和托缽堂坐在由信徒鋪設的所有大床座,但不能臥;同樣的,坐在信徒鋪設的棉或木棉墊的床、椅上也是可以的,但不能臥。開示佛法時的法座則不受此限制,任何床座均可。以上由信徒敷設的大床座只可用於坐,不能臥。
十、離接受金銀學處 ( Jātarūpa-rajata-paṭiggahaṇā veramaṇī)─ jātarūpa 指黃金;rajata(銀)指其他任何形式的通用貨幣。此學處即戒除接受金銀(指任何形式的貨幣)。
接受不僅局限於用手接受;當施主手中拿著金錢說“這是供養您的”或放在你面前時,此時如果僧人不予拒絕,以默許之心接受,如此則破戒。觸碰他人的金錢,或捐給寺院的款項,若其無接受金錢之意則不犯。因為金錢是被禁止之物,出家人被認為不可觸摸金錢,所以沙馬內拉不應碰錢。在寺院內見到他人遺失的金錢,希望歸還主人,暫時代為保管則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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