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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藥品

36:聽說比丘過了正午就不再進食了。請問尊者,下午和晚上我們可以供養什麼食品給尊者們止飢、止渴?

答:從正午直到隔天明相出現這段時間,比丘有生病、飢渴等因緣可服用一般上人們不用來當食物吃的藥品,也可以服用鮮奶油、精煉奶油、油、蜂蜜、糖漿,以及喝芒果、香蕉等榨成的果汁,但必須是經過濾、沒有殘渣、未曾加熱的。棕櫚果、椰子、波羅蜜、西瓜、哈蜜瓜等大型水果的果汁則不能在過午之後飲用。其他諸如牛奶、豆漿、米漿、乳酪、巧克力等也不能在過午之後食用。律註提到:芒果等水果提煉的果糖屬於時限藥(yāvakālika),因此過了正午不能食用。

37:請問尊者,聽說有夜分藥和七日藥,那是指什麼?

答:食物從可消除飢渴、祛除疾病的角度來說,有時也稱為藥(bhesajja)。由於比丘不能貯存食物,因此《律藏》及其註釋書將「可食之物」分成四類:時限藥、夜分藥、七日藥和終生藥:

 

1.時限藥(yāvakālika,時藥;主食與副食)──從明相出現直到正午的這段時間,梵行者可以吃的食物,以日中為限,只能吃到日中的時刻,因此稱為時限藥。

 

2.夜分藥(yāmakālika──從明相出現直到夜分結束隔天明相出現的這段時間(也就是一整天的時間),為了使口渴者可以消除口渴,允許梵行者為了消除口渴可以飲用果汁,有直到夜分的時間限定,因此稱為夜分藥。

 

3.七日藥(sattāhakālika──比丘可以存放到第七天明相出現的鮮奶油等勝妙藥品,在七天之內,允許比丘有飢渴或生病因緣可服用這些勝妙藥品,由於有七天的時間限定,因此稱為七日藥。

 

4.終生藥(yāvajīvika,命限藥;盡形壽藥)──只要比丘還活著,就可以貯存的藥品,在比丘有生病因緣即可服用,由於以比丘的生命為限,因此稱為終生藥。

 

1.時限藥可分為主食(bhojaniya; bhojana,正食;噉食;軟食)和副食(khādaniya,非正食;嚼食;硬食)兩種。

 

1)有五種主食:a.飯(odana──由粳米(sāli)、稻米(vīhi)、大麥(yava)、小麥(godhūma)、粟米(kagu)、瓦拉卡米(varaka)、稗子(kudrūsaka)七種穀物的籽實所煮成的飯和粥。

 

b.麵製品(kummāsa,麵食)──用大麥為原料製成的麵食,包括麵製的糕點、麵包、饅頭、麵條、麵線,等等。

 

c.炒糧(sattu──由七穀經烘炒而成,也包括將稻米炒後所搗成的粉。

 

d.魚(maccha──魚蝦、貝類等水生動物。

 

e.肉(masa──除了水生動物外,其他禽、獸類動物的肉、骨、血、皮、蛋,等等。此外,佛陀禁止比丘食用人肉、象肉等十種肉。

 

2)副食──是指除了五種主食、夜分藥、七日藥和終生藥之外其他可食用的蔬菜、水果、瓜、豆、根、莖、奶等食物。

 

《疑惑度脫》提到:「所有穀物或順於穀類,以及棕櫚、椰子、波羅蜜、麵包果、葫蘆瓜、冬瓜、南瓜、胡瓜、黃瓜這九種大果,與一切瓜豆類(aparaṇṇa),以及其他可食植物的根、葉、花、果等等,所有這些在日中之前可以食用,稱為時限藥。」

 

2.夜分藥──是指如芒果、蒲桃、有籽香蕉、無籽香蕉、蜜樹果、葡萄、蓮藕、粗澀果等小型水果所製作成的果汁。

 

佛陀在《律藏》說:「諸比丘,我允許八種飲料:芒果汁(ambapāna)、蒲桃汁(jambupāna)、有籽香蕉汁(cocapāna)、無籽香蕉汁(mocapāna)、蜜樹果汁(madhukapāna)、葡萄汁(muddikapāna)、蓮藕汁(salukipāna)、粗澀果汁(phārusakapāna)。諸比丘,我允許除了穀果汁以外的一切果汁。諸比丘,我允許除了菜汁以外的一切葉汁。諸比丘,我允許除了蜜樹花汁以外的一切花汁。諸比丘,我允許甘蔗汁(可在午後飲用)。」乍看這些文句,似乎有很多果汁都可在午後飲用,但其實並非如此。律註解釋說:

 

「『除了穀汁外』是指七穀禁止在午後〔食後〕食用。棕櫚(talā)、椰子(ikera)、波羅蜜(panasa)、麵包果(labuja)、葫蘆瓜(alābu)、冬瓜(kumbhaṇḍa)、南瓜(pussaphala)、胡瓜(tipusa)、黃瓜(eāluka)這九種大果,以及所有瓜豆類(aparaṇṇa)都隨順於穀類,雖然佛陀並未禁止這些(作成果汁,午後飲用),但由於它們隨順於不允許,因此在午後〔食後〕不可(食用)。除了允許的八種果汁外,其餘的藤〔莖〕(vetta)、羅望子(tintiika)、枸櫞〔香櫞〕(mātuluga)、林檎(kapiṭṭha)、憍賞彌的拉芒達(kosambakaramanda)等小果作成的果汁,這些都隨順於八種果汁,雖然佛陀並未允許這些(可作成果汁,午後飲用),但由於他們隨順於允許。因此午後〔食後〕可以(飲用)。在《庫倫迪註》(Kurundī)說:除了穀汁及隨順於穀汁外,沒有其他不允許的果汁,一切都是夜分藥。」

 

由此可知,梵行者午後可飲用的飲料並非所有的果汁,而是指芒果、香蕉、葡萄、蘋果、柳丁等小型水果,由沙彌或在家居士等未受具足戒者把這些水果在冷水中壓榨,再用布過濾作成果汁。過午之後飲用的果汁不能用火加熱來煮,也不能添加熱水來暖胃。我們認為:木瓜、西瓜、哈蜜瓜等這些大型水果的果汁不能在午後飲用。豆漿、米漿、蔬菜湯、三合一咖啡、麥片、牛奶等也不能在午後飲用。根據斯里蘭卡及泰國佛教的傳承,不加奶精的純咖啡可以在午後飲用。

 

由於緬甸人把茶葉當食物,因此許多緬甸大長老認為午後不能喝茶。但斯里蘭卡和泰國的比丘則認為茶是終生藥,午後可以喝茶。

 

3.七日藥──有五種七日藥,即:熟酥(sappi,精煉奶油)、生酥(navanīta,鮮奶油)、油(tela,植物油及動物油)、蜂蜜(madhu)、糖漿(phāita)。

 

《律藏》及其註釋書解釋「糖漿」是由甘蔗提煉的。此外,律註也提到:「芭蕉、棗子、芒果、麵包果、波羅蜜、羅望子等所有時限藥的果實(所提煉)的糖漿為時限藥(yāvakālika)(,而不是七日藥)。」由於果糖和葡萄糖通常是由水果或澱粉提煉製成,因此不能當七日藥來服用,只能在中午之前食用。

 

《律藏》提到生病的比丘午後可以吃糖(gua),而無病比丘只能喝糖水。

 

4.終生藥──是指一般上用來治病而人們不拿來當作食物吃的根、葉、果實等藥品。

 

佛陀在《律藏》允許:(1)熊脂、魚脂、豬脂等脂藥;(2)薑黃、生薑、菖蒲、白菖蒲、麥冬、辛胡蓮、蘇子香等根藥;(3)荏婆澀(nimbakasāvo)等苦澀的澀藥;(4)蛇葫蘆、棉花樹等葉的葉藥;(5)胡椒、柯子、川楝、餘甘子等果藥;(6)興苣樹等樹脂藥;(7)海鹽、岩鹽等鹽。這七類藥。

 

因此,從明相到正午之前,比丘可以食用所有食物及藥品;從明相到隔天明相出現之前,有渴病因緣比丘可以服用夜分藥、七日藥和終生藥。

38:請問尊者,當果汁加了糖或成藥加上糖衣,那要怎麼算?

答:在《律藏》提到:「諸比丘,時限藥和夜分藥混合,當日接受,在(從明相出現到正午的)適時允許(食用),(從正午到隔天明相出現的)非時不允許(食用)。諸比丘,時限藥和七日藥混合,當日接受,在適時允許(食用),非時不允許(食用)。諸比丘,時限藥和終生藥混合,當日接受,在適時允許(食用),非時不允許(食用)。諸比丘,夜分藥和七日藥混合,當日接受,在(明相出現前的)夜分允許(飲用),超過夜分(即到了隔天明相出現)不允許(飲用)。諸比丘,夜分藥和終生藥混合,當日接受,在夜分允許(飲用),超過夜分不允許(飲用)。諸比丘,七日藥和終生藥混合,在七日內允許(服用),在超過七日不允許(服用)。」

 

因此,當果汁加了糖時,可以在隔天明相出現前飲用;而成藥加上糖衣,比丘只能貯存七天服用;如果成藥的原料是用時限藥製成的,則只能在午前食用。

39:尊者,很多中藥丸有加入蜂蜜,那比丘就不能存放超過七天嗎?

答:是的。中藥丸加入蜂蜜即變成七日藥,比丘只能貯存七天服用。

六、住處

40:請問尊者,比丘可以住公寓嗎?

答:比丘不能與女人同宿。「同宿」是指在同一屋頂或同一出入口的建築物,在同一時間躺臥。比丘與女人同宿是指從日落到明相出現這段時間,比丘和女人同一時間躺臥才算犯戒。其實不僅限於女人,在那段時間比丘也不能與雌性非人或足以構成行淫對象的雌性動物同宿。而且比丘也不能與未受具足戒者同宿超過三夜,因此比丘不適合住公寓。

41:尊者,我們想請南傳比丘尊者在我們台中駐錫,請問哪些建築是允許比丘居住的?

答:遠離塵囂又托缽方便的園林靜舍當然是最理想的了。由於比丘不能與女人同宿,因此最基本的條件是整棟建築物的出入口不夾雜女眾,也就是有共同出入口的那棟建築沒有女眾居住,否則比丘只能在白天睡覺或躺下休息,太陽下山後就不能躺臥了。因此,獨立的建築或沒有女眾雜居的透天厝〔排屋;排樓〕是比較適合的。

42:請問尊者,我們可以蓋房舍供養比丘居住嗎?

答:可以。如果比丘自己去求取建築材料來建造房舍的話,有大小尺寸的限制;假如有施主的話,就沒有大小的規定。由於比丘建造私人房舍,必須經由僧團舉行羯磨派遣比丘去檢視建地,因此如果你們能先與那位比丘討論後自行建造,再布施給那位比丘,對那位比丘會比較方便。

43:我們希望在台中成立南傳僧團,我們應做些什麼準備?

答:你們所提供的住處可以借給僧團使用,也可以布施給僧團。如果要布施給僧團,應該注意一切應以符合國家法律為原則,不能逃漏稅或建造違章建築,那會給僧團帶來許多麻煩。此外,你們應該學習一些戒律知識,才能懂得如法護持僧團,例如:比丘不能貯存食物;不能自己煮食物;食物必須經過授食,不能未經授與就自行拿來吃;水果必須作淨才能吃;不能接受及使用金錢;不能拔草及挖土,等等。因此,現今僧團的運作,淨人是必要的。

44:我們想邀請兩位比丘尊者在我們的一棟別墅住一段時間。請問尊者,我們應該準備什麼?應該注意些什麼?

答:在此我們列出以下幾點注意事項以供參考:

 

1.由於你們提供的是獨棟別墅,否則要注意該建築物是否為單獨的出入口,因為比丘不能與女人同宿。在比丘住宿的區域不能安排女眾住宿。

 

2.比丘住宿的區域不能有母貓、母狗等雌性動物過夜,否則會造成比丘犯戒。這是比丘不能與女人同宿細分出來的戒。

 

3.比丘的房間和浴室內的鏡子應該用布或白紙遮住。因為除了臉上長瘡或受傷為了塗藥等因緣必須照鏡子外,比丘不能照鏡子或以水缽來觀臉形。

 

4.由於比丘上廁所是以洗淨的方式來清潔,所以可以在廁所準備水桶和水瓢,以便比丘便後沖洗之用。如果條件允許,也可安裝沖洗器。

 

5.在門口和浴廁出口處可準備擦腳布或擦腳墊以供比丘擦腳,以免洗過的濕腳沾濕地板或踩出潮濕的腳印。

 

6.墊被和坐墊以棉花以外的海棉、泡棉、人造棉等材料填裝為宜,不要使用純天然棉花填裝的墊被和坐墊。以毯子取代墊被是很好的做法。棉被則沒有明確的規定,因為棉被並不是用來壓在身體下面的緣故。床單和被單不要有女人的圖案,顏色以素色為宜。

 

7.枕頭如果是以棉花填裝,不宜太大,以免比丘犯戒。應以小枕頭為宜,因為比丘不能使用半身大的枕頭。

 

8.由於比丘上廁所需要脫掉上衣(袈裟),因此廁所門外或臥室內最好有晾衣繩或晾衣杆。

 

9.比丘洗袈裟後需要晾曬,天氣炎熱出汗時被汗水沾濕的袈裟也需要晾乾,因此臥室內和曬衣場(晾袈裟處)最好有兩公尺以上的晾衣繩或晾衣杆以備使用。

 

10.一般的床、椅、家具比丘都可使用,床墊和坐墊避免用天然棉花填裝。如果你們邀請的是泰國佛教傳承的比丘,要注意床腳和椅腳的高度,雖然律註解釋比丘可坐臥床椅的腳高約為48公分,但他們傳統的某些長老主張床椅的腳高約為1620公分,因此最好能詢問他們的意見。

 

11.女人服飾、圖片、相片、塑像和金銀珠寶、樂器、武器、食物等等最好移開或拿走,因為比丘不能碰觸這些物品。

 

12.你們可以預先準備水桶(洗袈裟用)、洗衣粉、水瓢、無柄水瓢(洗缽用)、洗碗精、毛巾、牙膏、牙刷、肥皂、打火機(點香和點蠟燭用)、鬧鐘、掃把、畚斗、拖把、紙、筆等等以備使用。

 

13.入住邀請:在眾學法中,比丘在寺院以外的俗人住區必須善披覆、善攝護、眼垂視、低聲等保持嚴謹的行儀,如果屋主或淨人未如法邀請,比丘就必須覆肩披著袈裟,因此屋主或淨人應該在比丘抵達後向比丘邀請,希望比丘住在這棟住處期間把住所當成寺院來使用,如此一來,出入才方便,也才能使用建築中床椅、家具、各種設施和水電等等。

 

邀請法:尊者,在您住在這裡期間,這棟房子裡的水電、所有物品、所有設施都可以隨意使用,請把這棟房子當成尊者的寺院來使用!

45:請問尊者,比丘可以使用家具嗎?當我們要供養比丘僧團床椅等家具時,應該注意些什麼?

答:是的,比丘可以使用家具。當你們想要供養比丘僧團床椅等家具時,應該注意是否符合戒律的規定,比丘才能使用。例如:床椅不適合太奢華,床椅腳的高度不能超過佛陀的八指寬,枕頭不能太大,床墊、椅墊、床單、蒲團不能填裝綿花,等等。

七、金錢寶物

46:尊者,現在已經是二十一世紀了,比丘不受取金錢不會阻礙佛法的弘揚嗎?

答:比丘不接受及使用金錢在表面上似乎有些不方便,但從歷史的事實證明,遵守戒律確實能光耀正法。以下是《相應部六處相應摩尼朱拉卡經》(Maicūaka Sutta)的故事:

 

(如是我聞,)一時,世尊住王舍城竹林餵松鼠處。當時,國王的會眾聚集坐在國王的後宮談起這個話題:「沙門釋迦子允許金銀,沙門釋迦子接受金銀,諸沙門釋迦子受取金銀。」那時,摩尼朱拉卡村長也坐在眾會當中。當時摩尼朱拉卡村長對該眾如此說:「大德們,請不要如此說!沙門釋迦子不允許金銀,沙門釋迦子不接受金銀,沙門釋迦子不受取金銀,沙門釋迦子已經放棄珠寶金銀、已離金銀。」然而摩尼朱拉卡村長並無法說服該眾。

 

當時,摩尼朱拉卡村長前往世尊那裡。到了之後,禮敬世尊,坐在一邊。坐在一邊的摩尼朱拉卡村長對世尊如此說:「尊者,國王的會眾聚集坐在國王的後宮談起這個話題:『沙門釋迦子允許金銀,沙門釋迦子接受金銀,沙門釋迦子受取金銀。』尊者,在如此說時,我對該眾如此說:『大德們,請不要如此說!沙門釋迦子不允許金銀,沙門釋迦子不接受金銀,沙門釋迦子不受取金銀,沙門釋迦子已經放棄珠寶金銀、已離金銀。』尊者,然而我並無法說服該眾。尊者,我如此解說是否符合世尊所說的?是否不會以不實來誹謗世尊?是否依法隨法來解說?是否不會成為如法說的同法者呵責我的原因呢?」

 

(佛陀回答說:)「村長,你的解說的確符合我所說的,並沒有以不實來誹謗我,而是依法隨法來解說,不會成為如法說的同法者呵責你的原因。村長,沙門釋迦子不允許金銀,沙門釋迦子不接受金銀,沙門釋迦子不受取金銀,沙門釋迦子已經放棄珠寶金銀、已離金銀。村長,若金銀是允許的,則五種妙欲也是允許的。若五種妙欲是允許的,你可以確定地憶持說:『那不是沙門法,不是釋迦子法。』再者,村長,我如此說:『需要草者可以求草;需要木者可以求木;需要車者可以求車;需要男子者可以求男子。』然而,村長,我說:『沒有任何方法可以接受、尋求金銀。』」

 

在《增支部》提到:「諸比丘,沙門、婆羅門有這四種雜染。由於被雜染染污,有些沙門、婆羅門沒有光輝、沒有光明、沒有輝耀。是哪四種呢?諸比丘,有些沙門、婆羅門飲穀酒、花果酒,未離飲穀酒、花果酒。諸比丘,這是沙門、婆羅門的第一種雜染。由於被雜染染污,有些沙門、婆羅門沒有光輝、沒有光明、沒有輝耀。再者,諸比丘,有些沙門、婆羅門從事淫欲法,未離淫欲法。諸比丘,這是沙門、婆羅門的第二種雜染。由於被雜染染污,有些沙門、婆羅門沒有光輝、沒有光明、沒有輝耀。再者,諸比丘,有些沙門、婆羅門受取金銀,未離接受金銀。諸比丘,這是沙門、婆羅門的第三種雜染。由於被雜染染污,有些沙門、婆羅門沒有光輝、沒有光明、沒有輝耀。再者,諸比丘,有些沙門、婆羅門以邪命過活,未離邪命。諸比丘,這是沙門、婆羅門的第四種雜染。由於被雜染染污,有些沙門、婆羅門沒有光輝、沒有光明、沒有輝耀。諸比丘,沙門、婆羅門有這四種雜染。由於被雜染染污,有些沙門、婆羅門沒有光輝、沒有光明、沒有輝耀。』

 

這是世尊所說的。善逝說此之後,導師再如此說:

 

『有些沙門婆羅門,被貪瞋染污,

被無明覆蓋的人,歡喜可愛的色境。

飲穀酒、花果酒,從事於淫欲;

以及諸愚者,受取金與銀,

有些沙門婆羅門,以邪命過活。 

這些被佛陀日種姓,說成是雜染。

有些沙門婆羅門,由於被雜染染污,

沒有光輝與光明,愚人不淨有塵垢。

被黑暗所蒙蔽,被愛奴所牽引,

增加可怕的墓地,受取再有(生死輪)。」

47:尊者,南傳比丘不能接受及使用金錢,那你們的生活所需怎麼來?出門怎麼辦?

答:我們的生活用品通常由在家信徒提供,有時也會從自己的親戚那裡取得。佛陀允許比丘向自己的血親索取如法的生活用品,也允許向已提出邀請的在家信徒索取如法的生活用品。

 

在佛陀時代,比丘們很少坐車,他們通常以雙腳徒步四處遊歷。如今,當有需要出門時,我們可以接受車票和機票,有時也會由在家居士開車接送。但也有極少數的比丘仍然用傳統的方式行腳。

48:請問尊者,南傳比丘不能接受及使用金錢,是否意味著比丘也不能買東西?

答:是的。比丘不僅不能接受及使用金錢,也不能做賣買等貿易。比丘沒有金錢當然無法買東西,也就是不能以金錢寶物來做貿易;而且比丘也不能以袈裟等如法物品與在家人交換物品。

49:請問尊者,我想供養幾位比丘尊者生活用品,但不知道他們需要什麼,我該怎麼做?

答:你可以直接問那些比丘需要什麼生活物品;也可以向他們邀請:「尊者,當您有需要生活物品時,可向我索取。」或者「尊者,當您有需要生活物品時,只要在我能力範圍之內,可向我索取。」此外,供養比丘生活用品或如法必需品的基金可以由淨人〔為比丘服務的在家人〕保管,由淨人幫你購買生活用品,然後代你在適時供養給比丘。然而,我們鼓勵親手布施,這是最為殊勝的。

50:比丘的金錢戒似乎很複雜,可否請尊者講得詳細一點!

答:比丘關於金錢的規定的確有些複雜,而且律註及復註做了很多解釋,如果時間允許,你們可以閱讀《分文不取》這本小冊子。2001年至2004年期間,緬甸帕奧禪林的華裔比丘們在請示帕奧禪師後,討論並整理成〈不持金錢學處指南〉,我們將其內容分享如下:

 

1.捨心墮第18條:「若比丘捉取金銀或令捉取,或同意放在近處者,捨心墮。

 

1.1以下三種情形的任何一種皆算違犯此學處:

1.1.1自己接受金錢。

1.1.2指使他人為自己接受金錢。

1.1.3允許他人將金錢放在自己身旁或為自己保管金錢。

 

2.捨心墮第19條:「若比丘從事各種金錢交易者,捨心墮。

 

3.比丘如何接受如法必需品的供養

 

3.1如果施主(dāyaka)手中拿著錢或紅包說:「尊者,我想供養您。」那麼,比丘就不能接受並且應該說:「比丘不能接受金錢」或「這是不允許的」等拒絕金錢之語,否則就成了默然允許;也不可教他交給某人或放在某處。假如施主將錢或紅包放在比丘身邊,說:「這是供養您的。」比丘應拒絕說:「這是不允許的。」但是施主仍然說:「我已經把它給您了。」說完就離去。然後,如果有另一位居士前來,問說:「尊者,這是什麼?」比丘可以將剛才的對話告訴他。如果這位居士說:「尊者,讓我將它保存在安全的地方,告訴我一個安全的地方吧。」於是比丘可帶他到一個安全的地方,可以說:「這地方是安全的。」但不可以說:「將它放在這裡。」只是一句話的差別,就決定是如法或不如法。(根據《Vimativinodanī īkā》:如果比丘說:「將它放在這裡。」那就是接受金錢,犯捨心墮。)總之,比丘只能解釋剛才所發生的事,而不能說:「你拿走」「你看著辦」「你去處理」「這是你所知道的」等語。

 

3.2若施主拿著錢但並沒有說要供養給比丘,而只是問:「尊者,您有淨人嗎?」或「請問您的淨人是誰?」比丘則可指出誰是淨人。

 

3.3若施主說:「我要供養您如法必需品/資具,價值若干元,請問您的淨人是誰?」那比丘就可告訴他淨人是誰,但不可說「交給」誰,提及「交給」誰就有接受和指使金錢的意思。

 

施主須知:

 

3.3.1為了避免比丘犯戒,施主最保險的邀請法是先把錢交給淨人,然後向比丘邀請說:「我要供養您如法必需品,價值若干元,已交代給某某淨人。當您需要任何如法必需品時,可以向他索取。」

 

3.3.2也可以將錢交給淨人之後說:「請向某某尊者如法邀請說:『某某施主供養您如法必需品,價值若干元,如果您需要任何如法必需品,可以向我索取。』」

 

3.3.3施主若說:「我要供養您如法必需品的基金若干元,已經託付給您的淨人了。」則表明供養比丘的是錢(基金),比丘聽了若接受,就犯捨心墮。

 

3.4比丘拒絕金錢後,受過教導的淨人可主動接受該金錢,然後向比丘邀請說:「某某施主供養您如法必需品,價值若干元,當您需要任何如法必需品時,可以向我索取。」(但那位淨人應該先向施主解釋,比較不會造成誤會)那比丘則可接受其邀請。若淨人並沒有作邀請而把錢拿走,比丘也無可奈何。

 

3.5門達卡允許(Meṇḍaka kappati):

 

諸比丘,若人們有信心、淨信,他們將金錢放在淨人的手中:『請以此給與聖尊所許可的(物品)。』諸比丘,我允許你們接受由此(所得)許可的(物品)。

 

然而,諸比丘,我不說(你們)能以任何方式接受、尋求金銀。

 

3.6比丘可以事先或事後(即沒供養時)教導淨人或施主有關戒律允許的供養方式和處理方法,但不能在施主要供養時當場教導,因為這有暗示和冀望下次供養之嫌。比丘有金錢的執著才會當場暗示或教導,因此比丘應當少欲知足,從金錢欲望的羅網中解脫出來。若他當場問及,比丘才可以回答或教導,但當下不能接受供養。

 

3.7若施主供養金錢時,比丘唯有拒絕,但應儘量善巧應付,避免讓周遭或施主產生不悅或誤會。即使別人生氣,比丘也不應講任何話語,諸如「這錢是不行的」等。這可能會造成施主不悅地說:「您怎麼可以說我的錢是不行的?」或「您怎麼不給我機會種福田?」「您怎麼不慈悲……」。在此,比丘絕對不能為了讓信徒種福,或慈悲、面子等原因而接受金錢。但事後比丘可讓施主瞭解比丘不持金錢的戒律和佛陀對比丘的教誡。

 

3.8比丘也應知不適宜去的去處(捨心墮道場)和場面(例如有供養金錢的齋僧大會或法會),以免讓周遭惱怒尷尬或自己犯戒。

 

3.9若由於施主不懂得以如法的方式供養比丘而使該金錢讓淨人拿去後處理不當或私用,造成施主的損失或不符合施主的本意,比丘也無奈何,因為比丘不能支配或保管金錢。若施主以如法的方式供養而淨人不依交代或不當處理,比丘「應」告知施主取回,以保障施主的權益。若不告知施主,比丘將犯惡作罪。(見捨心墮第10條)

 

3.9.1假如淨人自作主張或不當處理犯有什麼過失嗎?若施主已作邀請,則此淨人侵犯到三寶和施主權益。論其果報,可參考頻毘娑羅王過去世的親戚偷吃將要供養三寶的食物而墮餓鬼道受苦的故事(詳見帕奧禪師講述的《轉正法輪》同書異名《顯正法藏》第309-11頁)。

 

3.9.2即使淨人吃錢或捲款而逃,比丘也不可以此為由而自己持錢。比丘應從金錢的世界和顧慮中解脫出來。

 

3.10總之,佛陀禁止任何接受金錢的方式。

 

4.邀請法:

 

4.1假如施主向比丘邀請說:「不管任何時候您有任何需要,只要在我能力範圍之內,您都可以向我索取〔提出〕。」這就是對比丘提出的終生邀請法。只要施主作出邀請,那麼任何時候(終生),都可向施主提出所需的如法必需品,但施主給不給是他的權利。當然,在提出之前也應考慮施主當時的能力和意願。

 

4.2比丘不可製作邀請比丘的「邀請表格」「邀請卡」「供養卡」等,因為這有「暗示」邀請之嫌,但由施主或淨人自己製作則是可以的。

 

4.3根據心墮落第47條,邀請期限為四個月的是指藥物的供養。在四個月的期限裡,無病比丘可以向已作出藥物邀請的施主或淨人要求藥品。有病比丘則可在任何時候都向任何人索取藥品。

 

4.4如果施主限定供養「內容」(某項東西),那麼比丘就只能要求那項內容(例如藥品,見心墮落第47條)。若施主只說:「我要供養您四資具(即衣、食、住、藥品),您隨時可以向我提出。」那麼比丘只能向他要四資具而已,而非其他任何必需品。

 

4.5比丘應少欲知足,要求太多會讓施主對三寶(出家人)失去信心。

 

5.如何向親人、有邀請的施主或淨人提出資具要求?

 

5.1最理想的說法是:「我需要某某物品、某某材料和多少數量。」但不能使用以下的言辭,如:「給」「帶」「買」「請」,例如以下的方式則不如法:「給我一件袈裟」「為我帶來/購置/買/請一件袈裟。」也不要指使或規定他如何進行買賣或交易。但可使用「Kappi(卡畢)」一詞(Kappiya karohi,為「將之作淨」「使之變成如法」之義的簡稱),例如「請kappi一個缽給我。」

 

5.2當淨人問及物品價值時,比丘可以講出物品的價值,但只是說明「資訊」而已。

 

5.3比丘在商場可以詢問瞭解物品價格等資訊,但不可討價還價。

 

5.4淨人應自知如何為是,懂得善巧地處理比丘所要的必需品,不必事事等比丘開口。

 

6.如法必需品供養其他比丘或轉移淨人的方法:

 

6.1比丘可說:「請將我價值或等值若干元的如法必需品處理給另一個淨人。」比丘的一切言辭應涉及(Refer to)如法必需品或物品項目,如「我需要供養『一百顆電池』給某某」「我要供養『若干包水泥』給寺院。」應注意:比丘不得處理錢,只能處理如法必需品,但處理時說明該如法必需品的價值是允許的。例如比丘可說:「請處理我的如法必需品價值一百美元給某某居士。」比丘在陳述時,應知自始至終只是在處理「如法必需品」而已。「如法必需品」不是指錢,也不是錢的代名詞,更不應讓居士或淨人誤以為「如法必需品」就是「錢」。

 

6.2假如比丘要供養另一位比丘,可以說:「我想供養某某尊者如法必需品等值若干元」「將若干資具供養某某尊者。」或是向淨人說:「你去向某某尊者邀請說,若他有任何需要可以向你提出。」

 

6.3若施主知道所供養的如法必需品被轉移給其他比丘而感不悅時,施主應知比丘所接受的如法必需品可以以如法的方式任意使用。當然,比丘儘量不要在施主面前轉供養其他比丘,因施主也許只認識或信敬這位比丘而非其他比丘。

 

6.4若淨人已作邀請,比丘在外出遠行前可以直接給與「資訊」,例如路上需要什麼必需品及其價值(如機票價格、簽證費用等)。

 

6.5若比丘單獨外出,可預先告訴親人或已作邀請的淨人或施主有關「目的地的淨人」的資訊。

 

7.處理捨心墮金錢和捨心墮物品

 

7.1比丘所擁有的金錢或捨心墮物品必須完全地捨棄給在家人(如父母親)。若沒有在家人在場的話,僧團必須選派一位清淨比丘拿去丟掉。該犯捨心墮的比丘無論如何都無法把它變成如法。捨掉後,比丘不應還有想要取回之心。

 

7.2若錢如法捨掉後,居士再用該錢如法地供養物品的話,除了原來接受金錢的比丘之外,僧團可以使用。

 

7.3如果第一步錯誤(即比丘接受金錢),則由自己或淨人買來的物品都成為「大非法物」(以缽為例,稱為「pahama patta,第一缽」),整個僧團(包括比丘、比丘尼、在學尼、沙彌、沙彌尼)都不能使用。

 

7.4假如第一步沒錯但第二步錯(即比丘沒有接受金錢,但在跟淨人處理資具的過程中犯錯。例如比丘叫淨人說:「你去買一個缽回來!」而用了「買」的字眼。)而處理來的物品(以缽為例,稱為「dutiya patta,第二缽」),那麼該比丘不能用,其他比丘則可以用。

 

8.比丘與淨人之間的定位和態度

 

8.1淨人,巴利語“kappiyakāraka”,簡稱“kappiya”,意為使事物成為比丘或僧團允許接受或使用的人。

 

8.2有種錯誤的觀念認為「淨人是替比丘收錢的」。事實上,淨人是在替施主保管供養比丘如法必需品的錢。若他已如法邀請比丘,則也在替比丘保管讓比丘在需要時可以索取如法的物品。

 

8.3淨人必須對三寶有信心,懂得一些基本的比丘戒律,起碼能以如法的方式護持比丘與僧團,使比丘清淨地持好戒律。若淨人經常使比丘犯戒,比丘應考慮更換淨人。

 

8.4若比丘假藉不持金錢為名,卻不少欲知足,把施主當銀行、把淨人當免費傭人,或懷疑淨人吃錢而經常查賬,或討價還價,猶如守財奴,這就失去了比丘的持戒精神,枉為人天師範。如此不但讓淨人得不到善法益,且懼怕而遠離之,不敢當僧眾淨人,也會對僧團的形象造成很大的傷害。所以比丘不應太多的不當干涉,應當攝護六根、少欲知足。同樣地,淨人和居士也應知道少欲知足的出家人還是很多的,而且僧團樹大難免有枯枝,淨人若遇到非少欲知足的出家人可以如法規勸,並應瞭解比丘的修養是不斷完善、漸淨其心的,也許有朝一日他也能成為一位聖賢者。

51:供養尊者如法必需品的方法有些複雜。請問尊者,有沒有比較精簡的方式?應注意些什麼?

答:比較精簡的供養步驟如下:

 

1.可先問比丘他的淨人是誰說:「尊者,請問您的淨人是誰?」

 

2.把購買如法必需品的金錢交給淨人。

 

3.向比丘邀請說:「尊者,我要供養您必需品,價值若干元,已交代給某某淨人。當您需要任何如法必需品時,可以向他索取。」

 

如果你有事急著離去,也可以把錢交給淨人,然後交代他說:「請向某某尊者如法邀請說:『尊者,某某施主供養您必需品,價值若干元,如果您需要任何如法必需品,可以向我索取。』」

 

在向比丘邀請時,語詞不能有錯,否則可能由於不如法而造成比丘犯戒,或者比丘知道不如法而直接拒絕你的邀請。

 

如果你邀請說:「我要供養您必需品,若干元,已交代給某某淨人……。」由於少了「價值」或「等值」一詞,意思就不同了,這表示你供養的是金錢,而不是衣、食、住、藥等如法必需品,假如比丘接受,就會犯戒,因此不可不慎!

 

新加坡帕奧禪修中心(PAMC)製作了英文、中文、緬文的供養表格為:

Please Return to PAMC After Usage用後請歸還အသုံးပြုပြီး ပြန်ထားခဲ့ပါရန်

How to offer Allowable Requisites to the bhikkhu

Note: If you know who is the kappiya (kappiyakāraka) of the bhikkhu, please mention the name in the ............. (kappiya’s name). If you don’t know who is the kappiya of the bhikkhu, then please ask the bhikkhu first “Who is your kappiya? and mention this name in the ............. (kappiya’s name). (The bhikkhu must answer only the name of his kappiya: must not say “to give to whom”.) 

Sayadaw/ Bhante,  

I/We wish to offer bhante allowable requisites to the value of $xxx. If you need any allowable requisites, please request them from your kappiya ........................ (kappiya’s name).  

供養如法必需品

注:如您已經知道該比丘的淨人名字,請於「............淨人名字)」處念出名字。否則,請先詢問這位比丘:「請問您的淨人是誰?」 再於「............淨人名字)」處念出這位淨人的名字。(這位比丘應只回應他的淨人名字,不應說把如法必需品交給他。)

西亞多/尊者,

我/我們想供養您如法必需品,價值相當於 xxx 元,如果您有任何需要,請向 .............(淨人名字)索取。 

 

52:請問尊者,比丘不能為自己接受金錢,是否也不能為僧團接受或支配金錢?

答:是的。律註提到:「不僅不能為自己接受金錢,如果有人帶金錢來說:『我供養這些錢給僧團,請建造僧園、寺院、佛塔或齋堂的其中之一!』這也不得接受。若為他人接受者,犯惡作。……

 

如果有人帶很多金錢來說:『我供養這些金錢給僧團,請(從這金錢)使用四資具吧!』若僧團接受該金錢,接受及使用都有罪。

 

如果當中有一位比丘拒絕說:『這是不允許的』於是近事男說:『如果這是不允許的,那就是我自己的了』而離去。其他比丘不得向那位比丘說任何關於:『你做了僧團利養的障礙』的話,若責備他者,有罪。因為他以一個比丘而使眾多比丘免於犯罪。……

 

假如並未談到僧團、眾或個人,他們只是說:『我們供養這些金錢給佛塔、寺院或新建築。』則比丘不能拒絕,而是應告訴淨人說:『他們如此說。』如果施主說:『我們供養這些錢給佛塔、寺院或新建築,請你們保管這些錢吧!』比丘們就應該拒絕說:『我們不能收取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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